堡獅龍國際提名委員會的職權范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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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1. 堡獅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轄下成立一個名為提名委員會。
成員
2.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局從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委員會最少須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人。
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局委任,並且應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
出席會議
4. 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及人力資源部門主管通常均須出席會議。
5. 委員會秘書為公司秘書。
會議次數
6. 會議按需要時舉行。
權力
7. 董事局授權提名委員會按照此其職權范圍盡職。
8. 董事局授權提名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提名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9. 提名委員會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上公開其職權范圍,解釋其角色及董事局轉授予其的權力。
職務
10. 委員會的職務如下:
(a) 定期至少每年檢討董事局的架構、人數及成員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或專業經驗),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規則而擬對董事局擬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意見。委員會物色合適人選時,應考慮有關人選的長處,並以客觀條件充分顧及董事局成員多元化的裨益;
(c) 在適當情況下檢討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及檢討董事局為執行董事局成員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目標和達標進度;以及每年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檢討結果;
(d)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
(e) 因應本公司的企業規則及日後需要的技能、知識、經驗及多元化組合,在適當情況下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匯報程式
11. 提名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秘書保存。秘書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傳送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以及委員會報告書予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此乃中文譯本,內容以英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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