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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樂地產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書

雅居樂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2006年12 月13 日的會議上通過成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並采納本職權范圍書,並再於2011 年12 月16 日及2013 年8 月15 日的會議通過對本職權范圍書的修訂。委員會的組織與職權如下:

1. 成員及法定人數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負責委任,並以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委員會成員應不少於三人。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人。委員會應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

2. 出席會議及秘書

董事會其他成員均有權出席會議。

委員會秘書為公司秘書,負責撰寫及保存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3. 會議次數

會議次數每年最少一次。

4. 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規則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b) 按多元化范疇為基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方面)去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執行董事)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

(e)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5. 匯報程式

委員會秘書應將提名委員會的有關會議紀錄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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