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酒駕標準下修0.25 肇事刑責提高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8 16:3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明訂吐氣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不能開車;酒駕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受訪表示,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大概就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氣酒測值;至於吃薑母鴨,除非搭配喝酒,否則不會發生超標情況。
由於現行《刑法》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致人於死或重傷相關刑度,未明文規定酒駕標準。
至於馬英九總統主張修法的預防性羈押條款,朝野有不同意見,決定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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