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華科技: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選任王淑芬會計師為本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2/08/29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發文字號:102年度整字第1號
發文日期:102/08/14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本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聲請或通知內容:
(1)本公司於102年6月10日董事會決議辦理聲請重整,102年6月11日
遞出重整聲請狀。
(2)法院裁定選任王淑芬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依公司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民國102/08/29日確實提示相關書面資料,
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7.負債總額:422,603仟元(102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8.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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