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訂證交法促海外招商 公司適用法規可部分豁免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證交所今(27)日召開董事會,針對外國公司回台第一上市案,由於第一上市公司適用台灣證交法,若牴觸當地國家法律,屬主管機關公告可豁免適用證交法之範圍者,可排除公司法與證交法規定之準用。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多項議案,其中修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針對外國發行公司回台上市相關條文做出修正,證交所表示,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因須適用我國證交法,而與當地國法律相牴觸,經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交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內,可排除個股公司法與證交法之准用。
證交所表示,為因應外國發行人以其實際營運主體直接來台上市掛牌,在實務上所面臨之兩地法令差異,導致衍生申請公司未能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納入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或股務作業不同等相關問題,因此修正相關規定。
證交所指出,近期證交所積極赴日招商,就發現日本公司法針對公司股東會撤銷重大案件的法院管轄權,與台灣公司法相牴觸,因此調整相關法規,而證交所也強調,豁免條例之前題不能損害投資人及股東權益,因此公司需承諾補強投資人權益等相關配套,未來包含 T 股等其他市場,也會持續修正調整相關法規以推動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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