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佳景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1樓澳門賽馬會香港會所黃金閣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處理下列普通事項:
1. 省覽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2. 批準及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批準及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特別股息。
4. 重選董事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彼等之酬金。
5. 續聘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彼等之酬金。
及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各項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6.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下列條文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或購股權(包括債券、票據、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
(b) 上文(a)段之批準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終止後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票據、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
(c) 本公司董事依據上文(a)段之批準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ii)因任何現有特權(包括行使根據本公司所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債券、票據、債權證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之條款之認購或轉換權利)而發行之股份;(iii)根據本公司當時采納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及(iv)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發行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之股息則除外;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三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給予之授權;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所持該等股份比例發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在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股權或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7. 「動議: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認可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須遵守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以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之規定;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獲授權購回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10%;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三項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
8.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通告」)所載第6及第7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擴大之數額為本公司根據及自按照通告所載第7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倘為兩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多名代表代彼出席大會,並於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時代彼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隨函附奉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須盡快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 樓),惟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於該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方為有效。
3. 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持有人均可親身或由代表於會上就該等股份表決,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代表出席大會,則就該等股份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名列首位之出席人士為唯一可就該等股份表決之人士。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或任何續會並於會上表決。倘股東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會,則其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撤銷論。
T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