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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進出口商或生產商,可以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的條文。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近來我國洽簽的經貿協議,都有原產地自行出具證明的規定,這項修法將有助於貿易便捷化,也可進一步促進我國和國際接軌。(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21日通過「貿易法」修正草案,增列在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和國際組織規範的架構下,符合主管機關認定資格者(包括出口商、進口商、生產商等),因輸出入貨品的需要,得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不再需要向特定簽發單位申請產地證明。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閣揆江宜樺表示,近來我國洽簽的經貿協議,都有原產地自行出具證明的規定,這項修法將有助於推動貿易的便捷化。鄭麗文說:『近年來政府積極與我重要經貿夥伴洽簽經貿協議,包括臺新經濟夥伴協議(ASTEP)、臺紐經濟合作協議(ECA)等,這些協議均有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的規定,法案通過後有助於推動貿易便捷化,進一步與國際制度接軌。』
經濟部表示,這項做法同時也可鼓勵自行具證者自主管理,減少稽查的成本。草案條文賦與原產地自行具證的法源依據和相關規定,以及違規的罰則。自行具證廠商如果在被發現具證不實的違規狀況前自行通知權責機關,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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