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利國際須予披露交易-出售財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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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此公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已按每股民豐股份作價0.106港元透過本公司證券經紀以配售方式出售35,000,000股民豐股份。於出售事項之後,本公司已將余下仍持有的78,128,834股民豐股份在本公司財務報表內由「可供出售財務資產」重新分類為「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
根據上市規則就出售事項而計算的最高相關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條,出售事項屬於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3條的呈報及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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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謹此公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已按每股民豐股份作價0.106港元出售35,000,000股民豐股份。此等35,000,000股民豐股份(占民豐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的已發行股本約4.76%)先前由本公司分類為可供出售財務資產,乃透過本公司證券經紀(中南證券有限公司)以配售方式出售予獨立第三者買家。今日較早前,證券經紀確認出售事項經已達成並向本公司提供若干交易資料。代價總值為3,710,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而所得款項凈額約為3,697,000港元。預期本公司將因出售事項錄得估計虧損245,000港元(不包括大約13,000港元的交易成本),即出售35,000,000股民豐股份的3,955,000港元賬面值減去出售該等股份在扣除交易成本前所得款項的差額。由本公司訂出每股民豐股份的出售價格為0.106港元,乃經參考民豐股份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在場內錄得由0.102港元至0.108港元的每股民豐股份交易價格范圍而厘定。
按照透過本公司證券經紀所作的配售安排,本公司已指示證券經紀關於35,000,000股民豐股份必須出售予非本公司關連人士的獨立第三者買家。雖然本公司未獲告知買家的確實身份,證券經紀已向本公司確認概無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涉及其中。
於出售事項之後,本公司現時持有78,128,834股民豐股份(占民豐已發行股本約10.62%)。基於本公告內標題為「出售事項的理由及裨益」一段內所述的理由,董事會決定將余下仍持有的78,128,834股民豐股份在本公司財務報表內由「可供出售財務資產」重新分類為「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財務資產」。
民豐集團之資料
民豐集團主要從事金融服務業,包括提供證券經紀服務、提供保險經紀及理財策劃服務、提供企業融資顧問服務、買賣證券、提供融資及投資控股業務。
緊接出售事項之前,本公司當時持有民豐已發行股本約15.38%。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民豐已發行股本約10.62%,而民豐同時並無於本公司股份中持有根據證券及期貸條例第XV部而須予披露之任何權益。自二零一二年起,民豐其中一間附屬公司開始以正常商業條款向本集團提供證券經紀服務,而有關之服務費總額到目前為止仍為小數額,故該等服務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內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除上文所披露的資料外,本公司與民豐於本公告日期並無其他業務關係。
根據民豐所刊發的最新近中期報告,民豐集團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的資產凈值約為2,143,000,000港元。下表列載根據民豐所刊發的最新近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示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有關民豐的其他財務資料: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一年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收益 8.8 82.2
持續經營業務之稅前虧損 (662.3) (173.8)
終止經營業務之年度溢利 24.1 3.4
年度虧損 (637.9) (171.5)
本集團之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證券買賣投資、借貸及投資控股業務。
出售事項的理由及裨益
於二零一一年十月,本公司曾公布有意與民豐透過互控股權以開展規則性聯盟。其後,本公司與民豐以互相配發股份以及透過分享股市資訊、分析、信用資料及業務網絡等方式嘗試發展規則性聯盟,惟歷時一年多的規則性聯盟發展步伐未達本公司的原先期望。董事會亦留意到民豐集團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出於其本身的商業考慮已出售其在本公司所持有的大部分股權。經加以考慮以上因素後,董事會認為本公司毋須在民豐繼續持有規則性股權。因此,本公司決定進行出售事項並將余下的民豐股份於本公司財務報表內重新分類。
基於民豐股份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在場內錄得由0.102港元至0.108港元的每股民豐股份交易價格范圍,董事會認為在出售事項下所訂定的每股民豐股份出售價格0.106港元乃貼近當時通行之市價,而出售事項之條款屬於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此外,出售事項所得款項凈額將強化本集團一般營運資金。因此,董事會認為出售事項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有利。
相關上市規則
根據上市規則就出售事項而計算的最高相關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條,出售事項屬於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33條的呈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威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73)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項」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透過本公司證券經紀以配售方式出售35,000,000民豐股份
「民豐」指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79)
「民豐集團」指民豐及其附屬公司
「民豐股份」指民豐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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