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興國際控股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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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本集團訂立融資協議,據此,本集團獲提供總額最多為1,000,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須於融資協議日期後24、30、36及42個月屆滿當日分四期等額償還。貸款融資將用於為償還本集團之現有貸款融資、一般營運資金及資本開支提供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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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 「本集團」 ) 之董事 ( 「董事」 )會 ( 「董事會」 )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8條規定作出以下披露。
根據(i)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錦興布業有限公司 (作為借款人) ;(ii)本公司及本公司兩間其他附屬公司 (作為擔保人) ;及(iii)多間財務機構 (作為代理及貸款人)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訂立之融資協議 ( 「融資協議」 ) ,本集團獲提供總額最多為1,000,000,000港元之定期貸款融資 ( 「貸款融資」 ) ,須於融資協議日期後24、30、36及42個月屆滿當日分四期等額償還。貸款融資將用於償還於二零一一年向本集團提供之現有貸款融資,而余額將用於為本集團之一般營運資金及資本開支提供資金。
融資協議訂明,倘 (其中包括) :(a)本公司主席並非或不再為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先生 (均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主要股東) (連同彼等各自之配偶張素云女士及黃少玉女士 (彼等亦為執行董事) 統稱 「戴氏家族」 ) 其中一人;(b)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先生對本集團之管理並無或不再擁有控制權;(c)戴氏家族合共:(i)並無或不再直接或間接擁有本公司最少40%實益權益,其附帶至少40%之投票權,且並無任何擔保權益;(ii)並非或不再為本公司之單一最大股東;及╱或(iii)並無或不再為委任或提名董事會大部份成員,則其將構成違約事件,而貸款融資項下之承擔或會被注銷及貸款融資項下之所有未償還金額或會即時到期並須償還。
於本公布日期,戴氏家族合共實益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07%。戴氏家族確認,彼等無意進行將觸發上述融資協議項下之違約事件之任何事宜。
只要以上條文繼續生效,上文之披露亦會載於本公司其後之中期報告及年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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