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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更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

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6,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如為私募可轉換公司

債,總額上限暫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

5.得私募額度:總額上限暫定為新台幣10億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另,本次私募普通股

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本次私募可轉換

公司債用以計算暫訂及實際轉換價格之基準價格,應以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定之;另,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為訂定私募轉換價格之依據。

(2)本次私募有價證券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3)本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場股

價,實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長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發行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募得資金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a.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規則投資

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規則投資

人之長期合作關係且可擴大本公司產品在全球市場銷售、以及在生產製造上可擴大

規模經濟與接單能力;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亦將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將可快速挹注所需資金,故本次理私募確有

其必要性。

b.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6,000,000股為限(如為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暫定

新台幣壹拾億元整)

c.本次引進之私募股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獨立董事同意本案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

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轉換辦法、轉換價格、股

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

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

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

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6,000,000股額度內(如為私募可轉換公司

債,總額上限暫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每股面額10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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