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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製藥信披確違規 董事長等終受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22 09:48


每經記者 劉明濤 宋戈

    給予信邦製藥(002390,收盤價16.79元)通報批評的處分!給予信邦製藥董事長兼總經理張觀福、董事會秘書孔令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今日,深交所發佈《關於對貴州信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認定信邦製藥關於 「撤回人參皂苷-Rd注射液的新藥生產註冊申請」的公告,違反了深交所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每日經濟新聞》於1月23日、1月31日就曾獨家、連續報導指出,信邦製藥早已主動撤回藥審中心的批示,但卻未予公告,這明顯和公司此前的承諾相悖。而其撤回人參皂苷項目,直到9天後才公告,涉嫌信披違規。

深交所認定信披違規/

    本報曾獨家報導的信邦製藥涉嫌信披違規一案,現終於塵埃落定,信邦製藥違反股票上市規則屬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深交所今日發佈了 《關於對貴州信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信邦製藥存在違規行為。

    該決定指出,2010年9月,信邦製藥向國家藥監局提交了一類新藥人參皂苷-Rd注射液的新藥生產註冊申請;2012年6月,信邦製藥參加了由國家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召開的藥品審評諮詢會。對此,信邦製藥均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2013年1月6日,信邦製藥根據國家藥監局新藥審評技術要求和新出台的政策,通過貴州省藥監局向國家藥品審評中心,請求撤回人參皂苷-Rd注射液的新藥生產註冊申請,但公司對該重大進展情況並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3年1月30日,國家藥品審評中心在其網站公佈相關信息後,公司才予以披露。而此信息披露後,次日即報收跌停,第三日也觸及跌停達半小時之久。

    深交所認為,信邦製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其《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1條和第7.6條的規定。信邦製藥董事長兼總經理張觀福、董事會秘書孔令忠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其《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信邦製藥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記者注意到,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第7.6條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7.3條或者7.4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後,還應當按照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NT:PAGE=$]

董事長、董秘雙雙受罰/

    鑑於信邦製藥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深交所給予信邦製藥通報批評的處分;同時,對信邦製藥董事長兼總經理張觀福、董事會秘書孔令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而且,對於信邦製藥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實際上,對於信邦製藥此次信披違規,《每日經濟新聞》於1月31日即發表獨家報導《信邦製藥撤回人參皂苷項目 9天後公告涉嫌信披違規》,對其信披不及時進行了強烈質疑。

    記者當時注意到藥審中心最新的「審評任務調整公示」,該公示顯示,1月21日,藥審中心對藥品名稱「人參皂苷_Rd」和「人參皂苷_Rd注射液」審評情況做出調整,調整原因為 「根據企業撤回申請 (藥審中心[2013]56QT批示),註銷本審評任務。」,這也意味著該新藥審批工作失敗。

    其時,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信邦製藥1月21號的事情,至今未公告,信披不及時,是典型的信披違規。公司主動撤回申請、藥品審評進度變動,都應該公告。」

    從深交所最終的調查、處理結果來看,2013年1月6日,信邦製藥就已經通過貴州省藥監局,向國家藥品審評中心請求撤回 「人參皂苷-Rd注射液」的新藥生產註冊申請;而在面對深交所互動易投資者的發問、以及記者多次質問時,信邦製藥卻始終選擇迴避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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