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股市】三部門:個人持股超1年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8 08:50
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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