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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455號函,准予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371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371,000股,申報生效在案。
貳、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首次於102年2月19日經由員工行使認股權利計143單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1,000股,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計143,000股,預定於102年2月23日興櫃掛牌買賣。
參、茲將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
五、股票過戶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肆、新股劃撥及興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5個營業日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新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之日起興櫃買賣。
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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