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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金微 彭小東 原金發自北京
昨天 (5月6日),《每日經濟新聞》關於好視力涉嫌消費欺詐的報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根據公開信息,「好視力眼貼」的定位並非藥品,而是一種保健輔助品。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邱寶昌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說,如果不是藥品的話,好視力是不能宣傳療效和功能的,「藥品管理法說得很清楚,保健品不得宣傳療效,即使是對人體有輔助作用也不能宣傳。」
中消協原投訴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判定一款產品是否欺詐有三個要素:主觀故意、過程實施、產生不良後果。他認為,如果媒體披露的行為存在,好視力等於是在無中生有、胡亂編造、擴大適用範圍,而且是主觀故意,屬於欺詐;同時,賣出產品就等於在行為中實施了這個過程,這些消費者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受到了欺騙、利益受到了損害,也就是產生了不良後果,「作為欺詐的三個要素都已經具備」。
專家指好視力有多種欺詐嫌疑/
在昨天的報導中,好視力自稱的「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中醫科學醫藥保健品研製中心科技產業基地」是質疑的重點。王前虎表示,好視力如果確實不具備相關認定,那就屬於欺詐行為。
好視力在對其眼貼的介紹中,還提及藥材產地來自神農架。王前虎指出,如果實際藥材不是采自神農架,這也可以說明其虛假宣傳。
此前,好視力宣稱的「對白內障有效果」遭到眼科專家的反駁:「白內障、眼底病等眼部疾病由於其發生原因複雜,涉及到營養等諸多因素,要通過眼貼使渾濁的晶體蛋白變清,到目前為止可能性還是不大」。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61條第三款規定,非藥品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
至於好視力眼貼對近視眼、白內障等是否真的有療效,王前虎說,衛生部門一般會有準確的說法,一種藥有什麼療效需要經過藥監部門的批准,使用說明書也要有核准,如果未經核准,誇大或者無中生有,則構成欺詐。
邱寶昌說,白內障是一種病,好視力說對白內障有效果,這實際違反了非藥品不能宣傳療效和功能的規定。
王前虎強調,當然前提是這些都要有確鑿的證據,比如檢測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藥的成分說明檢測可以作為證據,「至於不良後果是輕還是重,有沒有因此耽誤惡化了使用者的病情,比如視力下降或者引起某種炎症,要具體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消費者購買了肯定是花了冤枉錢,對消費者經濟造成損失」。[NT:PAGE=$]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前採訪了多位好視力眼貼使用的消費者,他們購買產品的目的不同,有的是為了緩解眼疲,有的是為了治療白內障,但是效果並不佳。昨天,多位網友表示,用過此款產品效果並不大。
王前虎說,欺詐行為觸犯消費者利益是不分群體的,但是如果坑害老人和孩子則性質更惡劣。
律師稱工商部門應就虛假宣傳追責/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唯一在線查詢商標註冊信息的網站「中國商標網」上,記者多次用好視力眼貼的生產商——鄭州市新視明公司作為名稱進行搜索時,發現有多達286條記錄,其中包括「好視力」、「新視明;XSM」、「HAOSHILI」、「視之寶」、「眼睛形狀圖形」等多種商標,但記者無法查詢到這些商標是「馳名商標」的依據。
同時,這些商標的申請時間大多是2007年以後,根據好視力公司的宣傳,就在2007年1月份,好視力眼貼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好視力的這種行為,本質上屬於虛假宣傳,在我國,處罰虛假宣傳主要有兩部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
上述律師表示,虛假宣傳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該企業利用自己的普通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來宣傳,另一種就是連自己的註冊商標都不是,就直接宣傳為中國馳名商標。他認為,後者不僅僅是誇大宣傳的問題,可能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考慮到競爭對手的損失來追究當事人責任;而《廣告法》則是從消費者角度來進行處罰。
根據該律師的說法,好視力眼貼的這種虛假宣傳行為,屬於以自己的商標來冒充馳名商標進行宣傳,追究責任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不過另一名從事知識產權的律師表示,在我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不僅僅是工商行政部門,在個別法院判決的個案中也會出現,這種情況下出現的中國馳名商標一般不會被工商行政部門所記錄。
虛假宣傳廣告發佈者或也有責任/
事實上,好視力眼貼涉嫌虛假宣傳,已成為監管部門公告上違法、違規的常客,先後在浙江、重慶、雲南、福建、海南等地被禁售。[NT:PAGE=$]
去年8月,好視力以「中國國家射擊隊專用護眼產品」的名義,宣稱可預防近視、治療白內障、眼睛健康,從而登上了國家食藥監總局的「黑榜」,上榜理由為,廣告宣傳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邱寶昌說,既然國家食藥監總局認定其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那就應該查處,但現實中對好視力的執法存在問題,「如果是藥品問題,那認定和執法由同一個部門執行,但如果不是藥品而是保健品,那就是工商部門的問題。」
目前,好視力仍在電視台、電台進行廣告,並有明星代言,有消費者質疑,「難道這些發佈渠道、明星就沒有責任嗎?」
對於發佈渠道的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好視力的多款產品使用保健品批號,因此也適用於《食品安全法》,該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邱寶昌說,無論產品在哪級媒體打廣告,作為廣告發佈者,媒體都有審查的責任,如果有虛假宣傳,而媒體沒有審查就發佈,就有連帶的賠償責任。
明星代言好視力視具體情況擔責/
在廣告中,好視力眼貼2003年起就被冠之以「中國國家射擊隊護眼產品」的稱號,增加了消費者的信任。好視力宣佈,2007年3月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的教練員、運動員為其品牌形象進行代言後,其產品更是與「國家體育事業」緊密相連。
大規模的宣傳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好視力為此付出了多少代言費用?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該中心辦公室時,被相關人士告知,射擊隊代言費及使用情況「不在行政公開範圍之內」。
該人士表示,國家射擊隊與好視力從2003年起開始合作,確實有著較長時間,但「不是代言人,是指定護眼產品」,合作的內容一般是,「在合作期間內推他(指好視力)的一些活動」。
然而,在好視力的官方網站上卻赫然寫著:2007年3月,中國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教練員和運動員成為「好視力眼貼」品牌形象代言人。[NT:PAGE=$]
按我國《廣告法》規定,這些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要承擔相應責任。「但發佈者是否包括代言人,這在學術界有爭議。」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說。
喬認為,一些涉嫌虛假宣傳的廣告產生巨大負面影響,與明星代言有著直接關係;而明星代言如此頻繁,也與我國《廣告法》《侵權責任法》不追究代言人責任有一定關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在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
這一說法隨即被解讀為 「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其後,「兩高」負責人又表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
好視力官網自述:
◎2003年~2011年 好視力眼貼連續被認定為中國國家射擊隊護眼產品◎2007年1月 好視力眼貼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7年3月 中國國家射擊隊和國家飛碟射擊隊教練員和運動員成為好視力眼貼品牌形象代言人◎2009年4月 好視力眼貼成為北京國際射聯射擊世界盃賽護眼產品◎2011年4月 好視力眼貼冠名贊助2011好視力杯飛碟世界盃賽◎2011年5月 好視力眼貼成功續約中國國家射擊隊;贊助2011全國跳水冠軍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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