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資源控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龍紅磡崇安街18 號半島廣場17 樓1701-11 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並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批準本公司根據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采納之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刊發之通函所載之條款向黃英豪博士(「黃博士」)授出購股權(「購股權」)以按每股股份0.2288 港元之行使價認購90,000,000 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並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為使向黃博士授出購股權及黃博士行使購股權時發行股份生效屬必要、合適或權宜的所有該等行動及簽立一切該等檔案。」
2. 「動議批準本公司根據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刊發之通函所載之條款向溫家瓏先生(「溫先生」)授出購股權以按每股股份0.2288 港元之行使價認購30,000,000 股股份,並授權董事作出為使向溫先生授出購股權及溫先生行使購股權時發行股份生效屬必要、合適或權宜的所有該等行動及簽立一切該等檔案。」
附注:
1. 凡有權可出席上述大會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之代表代其出席及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有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其他聯名持有人不得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親身出席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4. 如欲符合資格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投票,須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正前將全部正確填寫之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以及倘為認股權證持有人,將全部正確填寫相關認股權證隨附之認購表格連同行使款項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
5. 載有(其中包括)建議向黃博士及溫先生授出購股權之詳情之通函將寄交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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