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在線轉讓交易火爆 風險點猶存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05 10:45
在銀行理財產品發行中幾乎已經絕跡的“秒殺”在理財產品轉讓平臺再次出現。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此類產品轉讓往往涉及多個法律架構、以及項目運行進展等諸多資訊,而更多關注高收益率的“秒殺”背后,投資風險甚至被放大。
以一款在幾分鐘之內就被成功轉讓的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所對應債權的債務人企業面臨了掌門人涉及司法程式以及企業曾就另一筆債務發布“本息兌付存在不確定性的特別風險提示公告”(最終借外力完成兌付),在轉讓資訊中,上述情況都未被提及。
此外,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被轉讓產品是該行此前發行的理財產品,只不過投資者認購后想轉讓,風險並不大。但某券商衍生品業務負責人表示,該銀行的此類產品類似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各家銀行相關的資產質量參差不齊。而從認購起點來看,該類產品1000元的門檻,與基金更為相似。
理財產品轉讓破冰
去年以來,多家銀行開始調低提供本行部分理財產品轉讓任務,如今該項業務已經由最初的只能柜臺交易,轉向通過網銀或直銷銀行實現電子化交易。
其中,一家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其網銀推出“理財產品在線免費轉讓區”,上線一周,理財轉讓總金額突破1000萬元。
事實上,由於去年多次降息降準,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處於持續下行態勢,這給銀行理財產品的轉讓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目前多數銀行對於此項業務的態度是“暫不收費”。
例如,一款原預期年化收益率為6%、封閉期一年天的理財產品,如果原客戶持有該產品半年后按照原定預期收益率將其出讓。這項轉讓對於“接盤者”來說還是比較劃算的——由於已經存續半年,在收益率持續下降的大背景下,該產品6%的預期收益率肯定遠高於轉讓當時同類型產品的收益率,且封閉期僅剩半年。對於轉讓方來說,鎖定收益的同時提前落袋為安,也兼顧了收益率與流動性。 ?
高收益產品被秒殺
《證券日報》記者連續追蹤一家提供理財產品轉讓服務銀行的直銷銀行手機APP發現,轉讓區產品成交非常活躍,大多呈現出“秒殺”的火爆狀態。
其中,部分收益率較高的產品在數分鐘內就可以完成轉讓。《證券日報》記者不得不經常通過先截屏后閱讀的方式了解相關項目資訊,否則很可能還沒來得及消化相關內容,就已經被APP閃退,且無法再次打開該項目(已轉讓的項目自動變成灰色,且無法點擊進入)。
此外,該直銷銀行轉讓區經常處於全部產品“已轉讓”的狀態,投資者需要經常更新才有可能搶到產品。該銀行客服中心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類產品由於額度有限,收益率又比較高,投資者確實都是搶著買。截至目前,相關產品都是足額兌付的。”
不過,銀行網點人員對此類產品的了解並不算多。本報記者到該行網點暗訪時發現,受訪的理財經理甚至並不了解直銷銀行理財產品存在轉讓區。
據《證券日報》記者觀察,轉讓區產品的標的額隨意性比較大,既有千元量級的產品,也有數十萬元量級的產品。大多數產品的轉讓方按照產品原有的預期收益率進行轉讓,也有少數轉讓方對收益率進行了自我定價。從期限方面來看,被轉讓產品的剩余存續期差別很大,有剩余不足一個月的產品,也有剛剛成立月余、還需封閉半年以上的產品。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銀行通常不會允許全部封閉期限的產品進入可轉讓區,而只是根據各自特點選擇部分產品增加流動性。從目前銀行“放行”的產品類型來看,首先,被選中的產品通常只能是該行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其次,銀行票據類債權性質的特定理財產品由於債權債務關係比較明確,也經常被選中(該類產品沒有5萬元的認購起點,轉讓也比較便捷);其三,產品的投資方向比較明確,能夠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如果資訊披露不充分,那么銀行很可能就需要對轉讓進行隱性背書,並承擔剛性兌付風險”,一位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決定銀行是否擔責的關鍵往往並不是項目風險程度有多高,而是銀行是否已經盡到了充分告知披露的義務,從而實現免責。”
風險不容小覷
雖然理財產品的轉讓受到投資者歡迎乃至追捧,但是其法律架構設計以及風險管控還在引來了質疑。
以某城商行理財產品轉讓區的一款產品為例,該產品原有的期限約為5個月,原預期收益率為5.2%,進入轉讓區時,該產品距離兌付僅剩26天,轉讓金額約為20330元,轉讓方並沒有按照原定預期收益率進行掛牌(該行在售同類、相近期限產品目前的收益率為4.6%),而是大幅度提高預期收益率至7.64%進行轉讓。從成交結果來看,該轉讓在數分鐘之內完成交易,而《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詳細閱讀轉讓產品的協議以及原有認購協議,耗時至少也需要數分鐘。
事實上,該款被轉讓產品原本屬於“金融資產收益權”,對應的是一家大型民營企業的債權,但該民營企業掌門人已經於去年被采取限制措施,企業也曾經於去年四季度遭遇一次票據兌付危機,雖然其后成功化解,但是后續的風險並沒有被徹底排查和釋放。
在持續短短數分鐘的理財產品即債權轉讓交易中,受讓方能否了解相關債權的詳細資訊,並真正意義上的愿意承擔風險,確實不得而知。
此外,從產品的法律架構來看,上述理財產品認購之處簽訂的是收益權轉讓協議,流程大致如圖。而轉讓時,雙方簽訂的是債權轉讓協議,受讓方需要通過第三方平臺將收益權的本息全部提前交付給轉讓方,相當於受讓方投資的本金增加,風險自然進一步加大。此外,從直銷銀行提供的債權轉讓協議來看,原有的擔保方是否知曉該次轉讓、並愿意繼續擔保都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一般來說,債權的轉讓不需要擔保人的同意,但必須及時告知”,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也有兩類例外:其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其二是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該人士進一步指出,部分可轉讓理財產品以私募基金的份額收益權作為拆分標的,這種做法目前並無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受讓人主體資格、受讓金額、受讓人數作出限制性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作為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的衍生權利,其轉讓應充分考慮監管意圖,從審慎的角度,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受讓人的主體資格、投資起點宜與原始權益人保持一致,拆分后的總人數不宜超過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定人數上限。
某券商衍生品業務負責人則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關產品類似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各家銀行相關的資產質量參差不齊。(記者?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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