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信控股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盈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假座香港九龍尖沙咀麼地道71號富豪九龍酒店2樓蒙百樂廳I-II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考慮並通過(無論是否作出修訂)下列事項(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詞匯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刊發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2. 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3港元(每股三港仙)。
3. 考慮並酌情重選魏掁雄先生為董事。
4. 考慮並酌情重選葉國謙議員(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為董事。
5.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6. 重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特別事項
7.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述(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見本通告之定義)內,行使本公司所有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新增股份之一切權力,及作出或授予或需行使此項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b) (a)段之批準將授權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在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此項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c) 本公司董事依據上述(a)段之批準(無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將予配發之股本(惟依據(i)配售新股(見本通告之定義)、(ii)因行使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或(iii)任何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配發股份以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份股息或股份之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而配發者除外),面值總額不得超過:
(i) 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百分之二十(20%);及
(ii) (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一普通決議案授權)於通過本決議案通過後本公司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最高購回額相等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面值總額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準應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由通過本決議案時起至下列三者之較早發生者為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一項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之權力時;及
(iii) 本公司遵照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細則須召開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
(e) 「配售新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所指定一段期間內,向在某一規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當時所持有股份(或任何一類股份)數額之比例而配售本公司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在必要或權宜時就有關零碎配額或根據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法例之限制或責任,或該等地區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取消該等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8.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f) 在本決議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在有關期間(見本通告之定義)內,遵守及按照所有適用之法例及╱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行使本公司所有購回其本身股份之權力;
(g) 本公司依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而在有關期間內購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之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準應受此限制;及
(h)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由通過本決議案時起至下列三者之較早發生者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一項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之權力時;及
(iii) 本公司遵照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細則須召開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
9.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經修訂與否)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本通告內所載第7項及第8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本公司董事會依據本通告內所載第7項決議案獲授之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發行、配發及處理股份之權力,致使可增加相等於本公司依據本通告內所載第8項決議案授予之一般授權而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之數額,惟此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百分之十(10%)。」
附注:
1. 隨函附奉適用於股東周年大會之委任代表表格。有權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之大會並於大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在會上代表其投票。而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兩外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場合。倘受委任代表多於一名,則委任代表表格須列明各受委任代表各自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受委任代表毋需為本公司股東,惟須親身代表股東出席會議。
2. 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然而,倘超過一位有關之聯名登記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有關股份之上述聯名持有人中排名最前者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3. 委任代表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記處卓佳登時捷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意愿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倘本公司股東於寄發委任代表表格後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其委任代表表格將視為已撤回。
5. 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本通告載列之所有決議案將以點票方式由本公司之股東表決。表決結果將於會後在本公司網頁(http://www.vantageholdings.com或www.Capi t a l fp. com.hk/ eng/ index. j sp? co=15)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網頁(www.hkexnews.hk)內公布。
6. 本通告中英文字如有歧義,概以英文字為準。
7. 棄權之選票(如有)將不會計入所需之大多數票內。
8.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包括三位執行董事:魏振雄先生(主席)、游國輝先生(副主席及行政總裁)及李治邦先生;及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贊明教授、葉國謙議員(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及馮培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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