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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臺鹽: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4 15:33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新新聞周刊電子報

2.報導日期:102/01/24

3.報導內容: 新新聞周刊1351期第34-35頁關於本公司之相關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緣新新聞周刊於101.8.23第1329期所報導對於本公司之不利言論,本公司認為已

嚴重損及本公司之聲譽,故立即對新新聞周刊之社長、副總編輯與撰文記者提出刑事

告訴。

(2)新新聞周刊於第1329期起,挾媒體優勢,陸續以第1331期、第1338期、第1340期、

第1343期,幾乎以連續刊載之方式,不斷刊登嚴重損及本公司商譽之言論,且幾乎未

有任何平衡報導,顯失媒體應中立客觀超然之立場,新新聞周刊相關人等攻訐本公司

之情形可見一斑。本公司對於不實部分所涉加重誹謗及破壞信用等罪嫌已再追加提出

刑事告訴。

(3)有關本次2013年01月24日新新聞周刊1351期標題為『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

約』等內容,實則該合作案並非該周刊標題說明所述之代銷案,而僅為仲駿公司就自

有牙膏品牌請本公司OEM 代工,契約條件對本公司頗為有利,仲駿公司須給付全額代

工款,本公司始予出貨,對本公司可謂為無風險之交易,嗣後,本公司對於違約罰款

轉為部分罰款及增加提貨之處理,可提升本公司產能利用率,亦符合商業經營判斷,

過程並無瑕疵,新新聞周刊逕以『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約』等聳動字眼,復

又報導對本公司不利之訊息,本公司實難以接受並至表遺憾,為維護全體股東之權益

、捍衛台鹽品牌,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研議再對新新聞周刊人等追加提民刑訴

訟。

6.因應措施:發布即時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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