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24 15:33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新新聞周刊電子報
2.報導日期:102/01/24
3.報導內容: 新新聞周刊1351期第34-35頁關於本公司之相關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緣新新聞周刊於101.8.23第1329期所報導對於本公司之不利言論,本公司認為已
嚴重損及本公司之聲譽,故立即對新新聞周刊之社長、副總編輯與撰文記者提出刑事
告訴。
(2)新新聞周刊於第1329期起,挾媒體優勢,陸續以第1331期、第1338期、第1340期、
第1343期,幾乎以連續刊載之方式,不斷刊登嚴重損及本公司商譽之言論,且幾乎未
有任何平衡報導,顯失媒體應中立客觀超然之立場,新新聞周刊相關人等攻訐本公司
之情形可見一斑。本公司對於不實部分所涉加重誹謗及破壞信用等罪嫌已再追加提出
刑事告訴。
(3)有關本次2013年01月24日新新聞周刊1351期標題為『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
約』等內容,實則該合作案並非該周刊標題說明所述之代銷案,而僅為仲駿公司就自
有牙膏品牌請本公司OEM 代工,契約條件對本公司頗為有利,仲駿公司須給付全額代
工款,本公司始予出貨,對本公司可謂為無風險之交易,嗣後,本公司對於違約罰款
轉為部分罰款及增加提貨之處理,可提升本公司產能利用率,亦符合商業經營判斷,
過程並無瑕疵,新新聞周刊逕以『台鹽賣牙膏簽「喪權辱國」契約』等聳動字眼,復
又報導對本公司不利之訊息,本公司實難以接受並至表遺憾,為維護全體股東之權益
、捍衛台鹽品牌,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研議再對新新聞周刊人等追加提民刑訴
訟。
6.因應措施:發布即時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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