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鈦克:購買美國Antec,Inc.100%股權簽訂買賣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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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美國Antec,Inc.100%股權
2.事實發生日:102/4/15~102/4/15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 Shwu-Ju Lee、Andrew Yih-Chung Lee、Jyh Hsin Dar LP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監事及其個人轉投資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取得優質關係企業之股權,以有效拓展市場,
強化整體之經營績效。故本公司新經營者積極整合關係企業資源,並將其導入資
本市場,讓企業經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讓股東、員工、社會大眾亦能分享
企業之經營成果,並藉由上市櫃公司嚴謹的內控作業平台,整併關係企業,加速
關係企業經營制度化、組織化、效率化,以達到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因此初步
選擇經營良好之美國Antec, Inc.,作為首選標的,這將有助於本公司電腦周邊產
品事業直接進入美洲市場,也對本公司的經營與發展形成莫大的助益。相信在本公
司投資取得美國Antec,Inc.之股權後,即可整合本公司現有資源及美國Antec,Inc.
產品行銷優勢,為本公司創造最大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營運績效。
2.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
第一期款:甲方需於本合約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美金壹佰零捌萬元至乙方指定
之帳戶。
第二期款:於乙方將美國Antec,Inc.之所有股權移轉至甲方名下後(即變更登記完成)
七個工作日內,支付美金壹佰零捌萬元至乙方指定之帳戶。
2.契約限制條款:本公司(簡稱甲方)與Shwu-Ju Lee、Andrew Yih-Chung Lee、Jyh
Hsin Dar LP (簡稱乙方)雙方對本交易標的價款係以乙方提供之美國Antec, Inc.
20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之淨值為訂價基礎,並以2013年4月1日為股權交易基準日
,乙方並保證美國Antec,Inc. 2013年3月31日之淨值不得低於2012年12月31日之淨值
,如有淨值減少之情事,乙方願意就淨值減少部分,無條件等額調整減少股權之買賣
價款。
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乙方應於2013年6月30日前,將美國Antec,Inc.之所有股權移轉至甲方名下,若因
客觀環境不可抗拒之因素(如主管機關審核期間或相關法令修改等)導致無法於期限內
完成股權之移轉,雙方應本善意共同協商解決之。若因乙方之因素導致無法於期限內
完成股權之移轉,甲方有權要求廢棄本合約,並要求乙方歸還第一期款項。
二、如甲方於完成股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六個月內,發現乙方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有漏列
美國Antec,Inc.已發生之負債或虛列資產之情形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償還此部分差額。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依照本公司資產取得與處分辦法。
決策單位:董事會。
價格參考依據: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淨值及中華無形資產鑑價股份
有限公司之鑑價價格,並以不超過鑑價價格為原則。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持有數量金額:美金216萬元
持股比率:100%
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1.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比例:8.73%
2.本次交易占公司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13.16%
3.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377,463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取得目的及用途: 整合關係企業資源,擴展行銷據點,提高公司的營運績效,
以利股東權益最大化。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02年3月27 日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1.民國102年3月27 日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0.其他敘明事項:
1.本次購買美國Antec,Inc股權案,業經102年3月27日董事會通過,以不高於
美金266萬元購買,經再次與賣方協議後,本公司係參考美國Antec,Inc.2012年
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後之淨值美金216萬元為購買價款,並以2013年4月1日為
股權交易基準日,乙方並保證美國Antec, Inc. 2013年3月31日之淨值不得低於
2012年12月31日之淨值,如有淨值減少之情事,乙方願意就淨值減少部分,無
條件等額調整減少股權之買賣價款。
2.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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