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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修法 NCC呼籲周延、傳府院踩煞車

鉅亨網記者陳俐妏 台北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9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廣電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部分管制跨媒體壟斷條款,今天立法院將完成三讀。NCC昨晚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律適用要可行、可長、可久,呼籲支持NCC今年3月提出反跨媒體壟斷專法制訂。

據了解,府院高層昨晚緊急會商,將廣電三法緊急「踩煞車」暫緩,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今天能否三讀也出現變數。


NCC表示,媒金分離條款過於草率、初審通過是最壞的結果該修正草案所提到的「媒金分離」規定,針對投資媒體者資格加以規範,法制體例上宜於各該投資者所適用的目的事業法規加以規定。比例原則沒有顧及,也直接動用費照機制,而溯及條款對已經存在的行為也規範,對產業殺傷力相當大。

有關廣電事業增設獨立董事部分,NCC指出,獨立董事設置主要在於強化公司治理,並非用於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草案條文要求所有媒體不論類型、規模均應設置獨立董事,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應是選擇性如有線電視系統、全國性電視等。硬性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並不妥。

至於編輯室公約,NCC也說明,依其制度設計原旨,針對新聞製播其他頻道相關較小,應有限縮,如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業者,其角色如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提供節目供應者播出的平台服務經營者,並無涉節目製作,不宜強令其一體適用編輯室自主公約及媒體自律機制。

NCC也說明,目前系統經營者法定最低應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億元,且依規定均須辦理公開發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後,目前於金馬等地區播送系統亦須領有系統經營者執照,但依人口比例,其法定最低應實收資本額甚低,如未區分系統經營者資本額大小一律強制股票公開發行,是否妥適,應再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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