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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在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通知》稱,商業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收到檔案後2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買賣價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商業銀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可以公開掛牌,但僅限於標明新台幣的中文名稱及貨幣代碼,中文名稱為“新台幣”,貨幣代碼為“TWD”。
《通知》也明確,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外幣代兌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應通過其簽約的商業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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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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