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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未經許可 不得輸入海洋哺乳類相關製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8 13:30


立法院今天(8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明訂沒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如果要輸入或輸出,也必須要有產地原住民因生活所需而獵捕的證明文件才可以,一旦違法輸入、輸出,將會被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產製品。另外,條文也增列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等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蕭照平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過去七年來,進口使用海豹油等海洋哺乳類產製品的總量,大約是間接屠殺12萬隻海豹動物。

『從2003到2009間,台灣從加拿大輸入的海洋哺乳類的油脂,大概有四十三萬公斤,占全球第四大,台灣消費者近七年來等於間接大約屠殺了12萬隻海豹』

林淑芬也說,海豹油、海狗油並沒有被證實有保健效果,因此基於人道與保育立場,立法院八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海洋哺乳類相關產製品,不得輸入或輸出。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她說

『我們限制就是說,海洋哺乳類動物的產製品,以產地國原住民傳統領域內的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為限,而這樣輸入也必須要有這樣的註明才可以,而且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另外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不得買賣或交易,這是台灣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另外,條文也針對網路上野生動物買賣行為明訂管理辦法,以符合網路交易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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