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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針對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規定,對該二公司各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罰款。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月21日就參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份案簽訂股東協議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0款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事,惟該二公司未於重要契約之簽訂日次一營業日開盤前輸入重大訊息並召開說明記者會,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暨作業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對該二公司各處以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萬元,並函知該二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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