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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曉明:著重解決四方面問題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9 08:10


在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講話中指出,資本市場正在發生的一系列重大變革,必將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產生重大影響。從司法角度分析,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當前需要著重解決四方面問題。

奚曉明指出,一是要完善適應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要求的法律框架,解決現行法律制度規範場內交易的多、規範場外交易的少,規範企業金融證券的多、規範資產金融證券的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形式規範多、對投資者進行實質保護的規範少等問題;


二是要完善與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配套的民事責任制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本次《證券法》修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問題。目前的研究意見主要為兩種方案:一種是維持由證監會注冊審核,由交易所進行上市審核的模式;一種是由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向證監會注冊生效的模式。核准制的立法理念重在預防,防止沒有投資價值的證券進入市場;注冊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懲戒,通過嚴厲的反欺詐制度達到事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奚曉明認為,實行注冊制之后,注冊審查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如果申報檔案的披露資訊存在虛假陳述,相關當事人應當承擔欺詐發行的法律責任。但現行《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較為原則,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抗辯理由等相關規定均不夠明確,使得法律規定在操作層面具有很大的困難,也使得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詢價機構等市場主體在股票發行活動中對自身的行為邊界認識模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如何區分保薦機構和承銷機構、主承銷商與分銷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各自責任范圍,即他們各自對哪些工作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以及免責抗辯事由等法律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此,在注冊制改革的研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強化和細化相關當事人的行為邊界,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並以此為中心完善相關監管規則。

三是要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解決目前存在的對相同產品采用不同的監管標準、告知說明義務的衡量標準不明確、未盡適當性義務的賠償范圍和免責抗辯事由不清晰等問題。

四是要建立多元化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切實發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使行政監管、司法審判和整個證券行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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