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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P2P網貸在狂熱中回歸價值軌道

鉅亨網新聞中心


楊 濤

不可否認,P2P網絡借貸具有互聯網時代特有的金融交易效率與金融資訊互動價值。借助於撲面而來的大數據時代,確實能為改革緩慢的我國金融體系增添活力。但應力避夸大和扭曲,更不應把商業模式與金融普惠等道德層面的“高大上”糾纏起來。如任其無序發展,必將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集中爆發的重災區。以業務功能甄別為核心,實現多部門協調監管,並且注重自律組織的作用、地方金融監管的責任,或許是當下P2P網貸監管的可行選擇。

隨著余額寶等互聯網貨幣基金的熱度下降,P2P網絡借貸越來越多的“跑路”事件,已成為當下國人最為關注的互聯網金融形態。

P2P網絡借貸企業近年來在歐美獲得了迅速發展,並且在與監管部門的磨合中,逐漸找到了合適的定位,而且許多平臺逐漸走向跨國經營。P2P網貸被移植到我國之后,獲得了更加“狂熱”的發展,無論是數量還是交易規模,都逐漸居於全球前列。然而,真所謂“橘生於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中國式的P2P網貸在超速發展的同時,距離其歐美“老師”的模式則越來越遠,更與“P2P”變得南轅北轍。P2P是peer-to-peer的縮寫,表達了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互動,真正把中間商拋開。網絡借貸平臺的出現,本是為了讓資金供求的互動擁有良好的資訊甄別環境。但在實踐中,由於金融資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國外的P2P網貸平臺在交易中承擔了更多責任,並且受到監管者更嚴格的規範。但即便在信用環境相對健全的歐美,網絡借貸實際上也難以完全達到真正的P2P交易。當大量機構投資者介入,甚至全球P2P網貸龍頭lending club已進入上市靜默期之后,其已開始與許多人的金融“烏托邦”夢想拉開了距離,逐漸蛻變為金融創新浪潮中的一種商業模式。


至於我國目前的P2P網貸,依筆者之見,已充分具有本土特色的我國這些平臺企業,更需剝去各種五光十色的“面紗”,“P2P”帽子已可去掉,從其本質特點加以剖析。據此,不妨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兩方面來理解當前國內P2P網貸熱潮的實質。

從制度層面看,P2P實際上是我國日漸活躍的民間融資借助於互聯網“東風”的一次總爆發。究其原因,一是現在民間融資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更加突出,在金融市場化改革不斷加速的背景下,近年來政府對於民間融資的容忍度不斷上升;二是包括《放貸人條例》在內的民間融資市場的“頂層法律設計”一直缺位,致使有效的遊戲規則始終闕如,地方民間融資規章的探索也成效不顯;三是與互聯網有關的創新,總是會被人們在潛意識中放到“新經濟”領域,否則就是不具有“互聯網思維”的老頑固,因此網絡借貸平臺的“華麗面紗”更容易使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迷惑乃至迷信;四是在利率市場化大潮中,多軌制下的資金交易高回報已處於“版本末期”,在投資亮點缺乏的中國經濟體系中,民間始終豐盈而躁動的投資和投機資本,都試圖趕上最後的“末班車”,進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從技術層面看,不可否認,P2P網絡借貸具有互聯網時代金融市場虛擬化發展的新特點,體現出特有的金融交易效率與金融資訊互動價值。借助於撲面而來的大數據時代,確實能為改革緩慢的我國金融體系增加一些活力。此外,在擁有全球領先的網絡人群但居民財富管理工具奇缺的我國,P2P網貸理所當然成了中產階層探索理財和體驗放貸的途徑。

但同時也不容否認,P2P網貸的積極作用雖然突出,但如果任其無序發展,必將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集中爆發的重災區。因此,要理性認識和應對P2P網貸,還需回到其民間融資的本質。我們看到,民間融資亦可分為直接和間接融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屬於直接融資,通過各種基金會、合作社及其他類金融組織開展活動屬於間接融資。在直接融資過程中,可以出現各種中介組織,如同投行和券商一樣,來促進交易的完成。按照相對規範的P2P網貸發展方向,更接近於民間直接融資的中介,因此也被許多國家監管部門作為證券中介來監管。

因此,在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按機構監管的邏輯思路,實際上無法管好包括P2P網貸在內的、越來越多的新興金融組織。按現在可能的P2P網貸監管思路的演進,將來很可能重蹈農村資金合作社的亂局。即一方面,納入監管內的資金互助社增長非常緩慢,而另一方面在監管之外,市場上充斥著大量開展合作金融業務的主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社、供銷社,分別由工商部門、農業部門、供銷合作總社、地方政府金融辦等管理。通俗地說,如果作為投資資訊中介,P2P網貸似該由證監會多管些。即便出臺嚴格的規則,那么眾多都有所違規的P2P網貸平臺,是如農村合作社一樣被摒除在監管責任之外,還是需要司法和執法層面配合取締呢?這顯然也是難以處理的困局。

或許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才是解決這類矛盾的關鍵。作為出發點,就是需要進一步厘清P2P網貸的業務性質與定位,即究竟其經營的是“資訊”還是“資金”。經營資訊顯然更符合國外P2P網貸的特點,也屬於民間直接融資中介的范疇,這就需要在監管中始終以資訊互動、披露、透明、評估等為核心,並且回到其證券監管為主的特質,並由此推動民間直接借貸遊戲規則的制定。對於監管部門所批評的資金池、自融、自用型平臺,顯然屬於民間間接融資主體,其風險控制和市場規範,則須回到類金融組織的準入和監管上,只是多了個網站渠道。當然,對依靠網站來“掛羊頭賣狗肉”的欺詐行為,理應回到司法層面解決。如此,以業務功能甄別為核心,實現多部門協調監管,並且注重自律組織的作用、地方金融監管的責任,或許是當下P2P網貸監管的可行選擇。

應該說,P2P網貸的真正價值,是服務於小微企業融資和個人創業,是提供給居民豐富的投資產品,是增加金融交易信用建設與資訊積累,是促進民間融資的“虛擬”陽光化。只是迄今除了吸引投資“魅力四射”,其他領域都還有所不足。客觀地說,包括P2P網貸在內的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探索,確實能走出自己的特色,成為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但應力避夸大和扭曲,更不應把商業模式與金融普惠等道德層面的“高大上”糾纏起來。在淘寶上的“P2P網貸站點套餐”都在熱銷的時候,尤其需要多潑點冷水,促使P2P網貸回到應有的價值軌道上來,如此,方可避免在市場狂熱中被毀掉。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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