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韋光電: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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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2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 特定人之選擇,以對本公司之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 並於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之目的, 本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 除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協助,強化本公司 客戶結構、產品組合及市場行銷能力,對未來公司營運獲利之成長及市場占有 率之提升應有相當之助益。 b.應募人若為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者,選擇目的及方式為對本公司營運 長期支持且有一定程度瞭解者。 4.私募股數或張數:貳仟萬股額度內,本次私募普通股,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一至三次辦理(不超過三次)。 5.得私募額度:貳仟萬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面額 10 元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 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實際定價日授權 董事會視日後與特定人接洽情形決定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及 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 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 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實際私募股數、私募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資金運用計劃項目、預定進度及預 計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斟酌實際情勢並依照法令及主管機關 規定、或參酌專家意見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變化作必要之變更,配合辦理一切私募相 關事宜。 2.為配合本次以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 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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