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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二拆四”等受審 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4 11:32


北京8月14日電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8時30分,被告人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盧梅被提押至法院。被告人楊秀宇、盧梅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兩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均表示未參與公司經營,對情況不清楚。


公訴人: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爾瑪天仙公司)自二八年至二一三年間,多次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服務,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五十三萬一千二百元。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楊秀宇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經營,並由其決策后指派公司員工從事上述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年三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武漢某衛生用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衛生用品公司)簽訂網絡品牌管理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繫曹鳳友(另案處理)等人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年十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衛生用品公司簽訂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繫曹鳳友等人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三萬餘元。

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一年九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江蘇某建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網絡公關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繫曹鳳友、趙玉科(另案處理)等人,為與該公司有業務關係的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五萬餘元。

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一年十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爾瑪天仙公司對該公司旗下家安某某進行炒作。后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安排安某某僧服與兩名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區后海登船,並在船中引發船體晃動,楊秀宇拍攝視頻后將該視頻以名為“僧人船震”的新聞事件上傳至互聯網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家安某某的目的。為此,爾瑪天仙公司收取該公司支付的人民幣十七萬餘元。

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二年四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旅遊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奧運奢華游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爾瑪天仙公司對該公司888萬元包機去倫敦看奧運會開幕式旅遊項目進行炒作。后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並選擇女模特巫某(別名“楊紫璐”)假扮炫富女,楊秀宇拍攝相關圖片,利用暱稱為“楊紫璐”的個人微博帳號在互聯網上陸續發布“乾爹888萬帶我包機看倫敦奧運”等虛假信息,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該公司奧運奢華游項目的目的。為此,爾瑪天仙公司收取該公司支付的人民幣十九萬元。

二、被告單位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瑪互動公司)自二一二年五月至二一三年間,在被告人楊秀宇決策下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並由被告人盧梅負責聯繫他人進行刪除信息。其間,被告人楊秀宇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代表爾瑪互動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託並與之達成為某藥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及危機公關的合作意向,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繫趙玉科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互動公司向委託人王某某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二十二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並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情節嚴重。被告人楊秀宇作為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策劃、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系對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盧梅直接參與實施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梅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

審判長: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被告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內容和你們收到的起訴書副本內容是否一致?

趙華:一致

楊英:一致

楊秀宇:一致

盧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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