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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殺黑人美警自理證物違常規 未記錄即洗手上血漬及處理槍支證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7 08:11


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鎮白人警員槍殺黑人青年惹來警察濫權和種族歧視爭議,但最終免獲刑事檢控,但隨後出爐的法證紀錄和證辭抄本披露出警方處理案件的連串做法有違常規之處,包括開槍的威爾遜可自行清洗手上血漬及處理槍支證物,接受警員盤問時又未有留下紀錄。

香港《明報》綜合報導,最新披露的法庭檔案顯示,威爾遜(Darren Wilson)未有同僚陪同下離開槍擊案現場,自行返回警署。威爾遜又在未有警員拍攝記錄下便清洗手上血漬,並自行將槍支放入證據袋。當地警署給出的理由是「沒有可用的攝影師」,但威爾遜隨後便到警方工會,由當地警探拍下聲稱是布朗拳打造成的頭部傷勢;調查人員亦未有檢驗槍支上的指紋。


威爾遜指控布朗有搶槍意圖,其手上血漬和槍上指紋本來有助考證其講法真偽。一名接受大陪審團盤問的聯邦調查局(FBI)人員引述威爾遜解釋,指立即洗去血漬之舉實未有考慮到證據保存,而只是擔心他人血染帶來的風險。檢察官員質疑,涉及事件者「自行處理或包起自己手槍為證物」是否慣例,聖路易斯縣警探答稱在該縣不是,但在弗格森可能另有規則,又承認未有即時確認肇事手槍是否在證據膠袋,「那是後來才做」。

至該警探得以盤問威爾遜,卻未有留下錄音或筆記,直至逾一個月後才單憑自己記憶寫下證供,他辯稱自己未獲提供錄音設備,「我們不會(錄音)是慣常做法」,又指當時情況太混亂,才未有即時載下記錄。他承認威爾遜事後私下致電自己(當時威爾遜早已接受另一名警員的盤問,同樣未有錄音或筆錄),堅稱兩次口供未有出入。惟資料顯示,威爾遜在第一次證供中只指布朗手上拿著「一些東西」,但到第二次證供主動指控布朗手上拿著大量小雪茄煙,故懷疑他與之前的偷竊案有關。

檢察人員得到的口供亦不乏矛盾之處。例如兩名事發後即時盤問威爾遜的調查人員指,威爾遜向他們稱只發出一槍,但威爾遜本人向檢察人員的口供卻指,他在車內開兩槍打中布朗。

另一爭議之處,在於聖路易斯縣驗屍官居然未有在現場拍照作為紀錄,這名據稱有25年經驗的資深驗屍官聲稱相機電池壞了,而且「發生的事已是不解自明:某人槍擊某人」,現場亦未有關於肇事雙方距離或事件性質的懷疑,故只依賴聖路易斯縣警署提供的相片。學者認為這講法尚言之成理,畢竟驗屍官主要判斷死因,肇事者距離等因素其實是警方人員的調查責任。惟驗屍官在現場亦未看到衣物上殘留、可以證明警員近距離開火的火藥,最終要到解剖時才找到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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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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