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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大修 BOT也適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7 16:44


「國家賠償法」從民國70年實施至今,30多年以來從來沒有大幅修訂,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法草案。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草案條文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公務」增訂有明確定義。另外,現行國賠法只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訂有賠償責任,修法條文將範圍擴大到OT、BOT等委託民間管理的公共設施,也要負起國賠責任。(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7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法草案,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這是國賠從民國70年施行以來的首度大修,條文從17條擴增為43條。吳陳鐶指出,國賠法過去對「公務員怠於執行公務」沒有明確定義,實務上經常出現爭議,修法草案條文明確規範,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而且「沒有不作為餘地」的工作,公務員如果不依法執行,就有失職的責任。吳陳鐶:『早期在衛爾康火警,因為怠於執行消防檢查以至於發生火災,這個本來有作為的義務而不作為,這個就是怠為執行職務。』


另外,現行國賠法只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訂有賠償責任,草案條文將範圍擴大涵蓋如OT、BOT等委託民間管理的公共設施。現行條文規定求償機關對於應負起責任的公務員可以審酌是否行使求償權,但新法規定求償機關一定要提出求償,否則上級機關可以命令或代為行使求償權。至於多個求償單位、中央與地方的爭議,也都有所規定。

此外,過去國家賠償在中央政府都是由法務部編列預算,修法條文規定由中央一二級機關負責編列預算,才能讓各機關感受到必須依法執行職務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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