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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決策機構並非實行集體總統制 可稱集體宰相制
中國山東大學學者甄鵬撰文指出,胡鞍鋼將當代中國的核心決策機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稱為“集體總統制”。這個說法存在問題。遍觀世界,沒有“集體總統”之說。波黑的國家元首職能由主席團行使,成員包括三個人。一個人是主席,另外兩個是普通成員。因為主席輪流當,所以不存在領導核心。這種主席團主席和成員的關係,與總統和副總統的關係不一樣。這篇文章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總統是國家元首。雖然一些國家的元首有多人,例如波黑,但是在中國,中央的政治局常委會絕不是“集體元首”。這一點沒有爭議。因此,胡鞍鋼的“集體總統”說不能成立。
既然不能比作“集體總統”,如何給這個機構定性呢?我在《明代大學士的排名及首輔的確定》一文中指出,應叫作“集體宰相”。“宰相就是在國家最高決策層中參議政事、起百官領袖作用的人。”
從實踐角度上,從歷史學和政治學角度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國際法院為解決類似難題做出了合理的解釋,“在承認‘法律上’原則之外,還兼顧‘事實上’原則。”(《前南法庭對政治領導人的責任認定》)從事實上講,中央的政治局常委會“在國家最高決策層中參議政事、起百官領袖作用”。
中央的政治局常委在黨和國家領導人排名中居最前列,是“百官領袖”。他們的內部排名也遵循較嚴格的規律。明代大學士的排名遵循三個標準:官職、任職時間和列名順序。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排名也基本如此。
自1997年中央十五屆一中全會開始,政治局常委的排名順序為:總書記、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總理、政協主席,其他按黨內資歷和所任官職排列。但是當總理的黨內資歷高於委員長時,總理排委員長前。例如,李鵬任總理時排名於委員長喬石前,李克強任總理時排名於委員長張德江前。
中國古代的宰相,通常不分管具體的行政部門。唐德宗打算讓宰相分工,遭到了李泌的反對。李泌說:“至於宰相,天下之事咸共平章。若各有所主,是乃有司,非宰相也。”(《資治通鑒》卷232)李泌的反對沒有道理。有分工和側重並不影響重大問題集體決策。中央的政治局常委會就既分工負責又集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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