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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大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8 17:11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328,358,2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1/19~104/01/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5.00~7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50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2012/11/01~2012/12/31買回公司股份1,000,000股,2013/01/21~2013/03/20買回公司股份

1,501,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2012/11/01~2012/12/31申報買回公司股份3,000,000股,實際買回公司股份1,000,000股;

2013/01/21~2013/03/20申報買回公司股份2,000,000股,實際買回公司股份1,501,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經2014年11月18日董

事會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Grand Ocean Retail Group Limited

第三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

(認股員工包含依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

(二)之子公司所聘僱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於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

認股基準日十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外核

定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之

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交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場外交易後,始

得辦理過戶。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Grand Ocean Retail Group Limited董事會聲明書

一、 本公司經2014年11月1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仟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2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大洋百貨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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