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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監管“盒子”引質疑 被批不願放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29 12:27


7月17日,由於受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稱“廣電總局”)下發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監管令的影響,樂視盒子的製造商樂視網股票遭到重創,甚至一度跌停。

《中國經濟周刊》 見習記者 鄒堅貞|北京報導


7月17日,由於受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稱“廣電總局”)下發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監管令的影響,樂視盒子的製造商樂視網股票遭到重創,甚至一度跌停。當日夜間,樂視網發布澄清公告稱,樂視網正在積極配合監管部門整改,並沒有被封殺。

不少民將此事與不久前廣電總局禁播美劇的事件聯繫起來,不禁對廣電總局提出疑問,“廣電總局怎麼什麼都能管?”而質疑集中在兩點:一是廣電總局對“盒子”的監管有沒有法律依據;二是目前中央號召簡政放權,廣電總局此舉是否積極響應了此號召?

質疑一:181號文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據悉,廣電總局此次嚴格監管的全部依據來自俗稱的“181號文”,即指廣電總局在2011年10月下發的《持有互聯網電視牌照機構運營管理要求》。有網友認為,181號文屬於部門規章,因此181號文只有在廣電部門的法定權限內才有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副教授王旭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目前的情況下,廣電總局的行政權限主要是依靠編製管理機構的三定方案來確定,沒有關於其職權的基本法律。

因此,關於廣電總局的行政權限,實際是由2013年7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下稱“廣電總局三定方案”)所確定的。

關於181號文,王旭認為該檔案甚至稱不上規章,“從法律上屬於‘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或者叫行政規定,它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能在檔案中對公民設定權利或義務。當然,廣電總局是可以發布行政規定的,但只能是對上位法的具體執行,而不能設定許可或設定許可的相關條件。”據此,王旭認為,此次廣電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嚴格意義上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多隻是一種政策發布和制定。

質疑二:廣電總局的審批項目到底有多少?

據了解,2014年3月17日,國務院60個部門集體“曬”出權力清單,其中,廣電總局共有行政審批事項53項,行政許可類48項,非行政許可類5項。涉及廣播影視方面的審批項目有30項,行政許可類27項,非行政許可類3項。

根據廣電總局三定方案,國務院取消20項、下放7項廣電總局行政審批權限。涉及廣播影視方面的審批項目中,取消的共計7項,下放的有4項。

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2013年度信息公開年度報告》顯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廣電總局實際在廣播影視方面取消了3項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分別為“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所需進口設備、器材、膠片、道具審批”、“電影洗印單位接受委託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和電影片拷貝審批”、“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取消了 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分別為“影視互濟專項資金使用審批”和“軍隊協助拍攝電影片軍事預算審批”。下放了1項行政審批項目 “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這意味相比廣電總局三定方案,廣電總局還有部分審批項目並未取消。然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登錄廣電總局官網后發現,信息公開欄目掛出的“廣播影視方面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中,此前公報尚未顯示取消或下放的審批項目並不在列。這些審批項目目前取消或下放的進展又如何?

為此,《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撥通了廣電總局相關部門的電話進行詢問,對方拒作出答覆,並表示相關信息可在中國政府網以及廣電總局官方網站上查詢。

有媒體統計,自2013年開始截至2014年3月,國務院行政審批項目中,被取消或調整的項目就達到416項。根據今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將取消和下放200項以上行政審批事項。這顯然要求包括廣電總局在內的多個部門加快簡政放權的步伐。而廣電總局近來出台的種種監管政策,被部分業內人士批評為“不願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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