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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雙鴻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6 18:1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7/16

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

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

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累計

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

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50%

屆滿3年 (即第4年起)75%

屆滿4年(即第5年起)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留職停薪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

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

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已

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

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份收回並註銷。

(九)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

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

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

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

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櫃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待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發行後,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行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

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

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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