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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法 遭質疑濫權監聽復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6 16:46


行政院今天通過「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草案,增訂將食品安全以及人口販運等相關犯罪也納入到通訊監聽監察的範圍。不過草案條文也將今年初通過的「黃世銘條款」刪除,引發媒體質疑會使得違法監聽的證據能力比修法前更寬鬆,法務部對此解釋,違法監聽有刑責,法官法和監察院也都有相關規範機制,「1案聽到飽」的情況也不會繼續存在。(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增訂將食品安全,包括流放毒物、千面人犯罪和食品摻偽假冒等等,以及重大人口販運等相關犯罪也納入通訊監察的範圍。


不過修法條文也將今年初因應馬王政爭而修正通過的第18條之1「監聽資料不可挪作他用,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黃世銘條款」等條文刪除。由於相關條文包括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和毒樹果實原則等內容,媒體質疑將使違法監聽的證據能力,比修法前將更寬鬆,恐怕發生侵害人權和做為政治偵防的後遺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對此解釋,違法監聽有刑責,法官法也有相關規範,監察院也有彈劾機制。陳明堂:『濫權監聽就有違法監聽的刑責,還有其他行政上的責任,在法官法也規定的很多,還有監察院的彈劾....這些配套的機制都有。』

陳明堂進一步解釋,另案監聽所得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本來就由法官做最後判斷,因此沒有第18條之1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做。另外立法院1月的修正案中規定1人1票,繼續監聽要增加1案,1案聽到飽的情形應該不會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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