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改在即 對煤企影響有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4 16:05
2014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公布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會議決定,在做好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會議要求,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本輪資源稅改革始於2010年,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在新疆率先展開試點。2011年10月國務院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中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規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均為5%~10%。同時提高焦煤和稀土礦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其中,焦煤稅額提高至每噸8~20元,其他品種煤炭資源稅維持每噸0.3~5元的征收標準。
資源稅從價計征是完善國內財稅體制改革、優化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實現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要舉措,目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征收已在全國全面推行。煤炭資源稅改革面臨的主要障礙在於各產煤大省存在大量涉煤地方性規費,該類地方規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煤炭行業景氣運行時期,地方政府清理涉煤規費的意愿較弱,煤炭企業轉嫁稅收負擔的能力較強,考慮到煤炭占我國一次效能源消費比例超過70%,資源稅改革可能對國民經濟下游產業造成一定沖擊,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步伐一直較為謹慎。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公布煤炭資源稅從價征收意味著資源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中央在煤炭行業弱勢運行、煤企盈利惡化倒逼地方政府主動清理規費的關鍵時點推進煤炭資源稅改,一方面可以避免能源價格上升引致成本推動型通脹,另一方面也有助於順利落實各項清費工作,體現了當前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的總體經濟工作思路。
從各省上報的煤炭資源稅從價征收方案看,煤炭資源稅率在2%~10%之間的可能性較大,但應稅價格標準尚未確定,若按照國內商品煤銷售價格300-1000元/噸測算,相較於原有的從量計征費率,此次從價計征稅率改革將顯著增加煤炭產品稅負。在當前煤炭下游需求低迷、行業整體供大於求、煤炭價格低位運行的背景下,煤炭企業向下游轉嫁成本的能力有限,資源稅改導致的新增稅負很可能主要由煤炭企業承擔,從而進一步加重煤企的成本壓力,但商品煤終端價格上升幅度有限,預計對下游行業及整體物價水平的影響較小。
目前,各類地方性規費占煤企營業成本比例約10%~40%。2013年下半年至今,包括山西、陜西、貴州、內蒙等地方政府陸續出臺新一輪煤炭產業支援政策,重點清理各類地方性涉煤規費,從實質上降低煤炭企業生產成本及商品煤流通環節成本。由於相關清費政策直接導致了公共部門和產業部門之間的利益轉移,清費政策實施期限均較短。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在徹底清理各類地方規費的基礎上改革資源稅,確保不增加煤企負擔,實質上是將現行的臨時性清費政策予以長效制度化約束,以進一步理順相關財稅體制。從此次政策頒布時點上看,應是地方性規費清理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此時實行資源稅改革對市場各方及宏觀經濟的沖擊較小。
目前市場對於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觀點分歧較大,且稅改細則仍有待進一步明確,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實際影響將取決於各方博弈的最終結果。以山西省為例,各類地方規費占商品煤終端售價的比例超過10%,部分品種接近20%。在前期大量集中清理地方規費后,煤企的稅費負擔已經有所下降,為未來從價征收資源稅預留了一定政策空間。考慮到當前煤炭行業已處於歷史性低谷期,業內企業出現持續大面積虧損,大量企業出現減發、欠發、緩發工資現象,煤企內部成本控制的空間已經極為有限,為支援當地煤企發展並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在完善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各省在制定從價計征稅率方面應會較為謹慎。短期內,資源稅改對煤炭企業的影響有限。
長期看,資源稅改有助於理順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對抑制無效需求、優化產業結構均有正面意義。同時,清費立稅也有利於政府對涉煤稅費的集中管理,避免行業內收費亂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稅收調節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有望得以增強。
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鐘睿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