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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媒爆料:梁振英收澳企巨額秘密酬勞 梁辦:是DTZ的離職補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0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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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香港明報

正當香港受困於佔領運動之際,澳洲傳媒《The Age》昨(7)日爆料,特首梁振英曾任董事及亞太區主席的戴德梁行(DTZ),在2011年賣盤時,梁振英曾經從買家、在澳洲上市的工程公司UGL手中,收取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的秘密酬勞,其中一項協議是梁振英未來須為UGL提供顧問服務;但DTZ董事局主席及清盤人安永會計師行,都不知道有這項秘密交易。特首辦則回應,指這項協議僅是梁振英離開戴德梁行的離職補償,他亦從沒向UGL提供服務。


《星島日報》報導,2011年12月,梁振英任職董事、在英國上市的戴德梁行,被澳洲UGL集團以7600萬英鎊(約9億4700萬港元)全面收購。澳洲傳媒昨日刊登偵查報導顯示,UGL集團在2011年12月2日,一份由梁振英與UGL主席Richard Leupen的信件及合約中列出,UGL會向梁振英支付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當中包括150萬英鎊(1800萬港元)花紅。酬金分兩期,分別在2012及2013年支付,梁振英在2013年,任特首期間收取的200萬英鎊,從未申報。

UGL回應澳洲傳媒的查詢時承認,與梁振英的交易從未在任何公開文件上出現,但作為主要債權人的蘇格蘭皇家銀行得悉這項支出,並已在收購價中扣除這筆款項。

負責接管戴德梁行的安永向澳洲媒體表示,不知道有關交易。當時出任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 Ross也說,對梁振英與UGL的交易,並不知情,「如梁先生與UGL有任何討論,這些討論與戴德梁行跟UGL的交易是分開的」。

梁振英任內沒有申報曾收取這筆款項,加上戴德梁行在2011年的年報顯示,若梁振英因公司擁有權轉變而離職,不會收取任何超過根據其訂立的報酬。因此戴德梁行的小股東同樣不知道梁振英收款。

澳洲傳媒的報導質疑,梁振英收到巨額酬金,但戴德梁行的數千萬卻被一筆勾銷,其他股東及不被保證的信貸人一無所有。而梁振英的秘密酬金,更佔收購金額超過5%,多於他持有戴德梁行的股權比例。

梁振英透過特首辦回應澳洲傳媒,這筆款項屬於梁振英當選前的公司業務,與他當選後的職務無關。但澳洲傳媒卻指,梁振英與UGL主席Richard Leupen的合約中顯示,梁振英同意隨時可以為UGL出任推薦人及顧問,而梁振英同意出任顧問的一頁上,更有「前提是不可以有利益衝突」的字句。

UGL行政總裁Richard Leupen向澳洲媒體查詢時解釋,這400萬英鎊報酬是要防止梁振英跳槽到對手公司,又或者成立新公司與戴德梁行競爭,在商業市場是常見交易。簽約時,亦沒有想過梁振英會當選特首。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的郭榮鏗表示,根據有關報道和已披露的文件,梁振英於2011年11月8日在董事會投票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UGL在12月2日去信梁振英表示會給予400萬英鎊,其中一項協議是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而戴德梁行前主席和當時的管理人都不知道有關協議,即表示梁振英可能未有向董事局申報,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之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梁振英與UGL的秘密協議規定,梁日後有責任向UGL提供「推薦人及顧問」服務,雖然梁指他出任特首後,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但他與UGL簽署合約,就有這項法律責任。(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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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報》報導,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表示,泛民或在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他指梁振英表面上出現誠信問題,亦違反問責官員的披露守則,若有足夠證據,能成為泛民彈劾梁振英的理據。

廉署前調查主任、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說,事件是很典型的「非法回佣」,質疑梁振英做法損害DTZ股東利益。

據了解中央看法的消息人士指出,在香港現時狀況,再爆出梁振英在前公司的合約問題,並不尋常,反映外國勢力旨於搞亂香港的目的。他指有關合約是澳洲公司為防梁若選輸後,跳往另一公司或自立門戶的保障,任何商業合約都是秘密的,實屬慣常。

UGL於香港有業務,在2002年起與港鐵合作。2008年,港鐵買入22輛4期輕鐵列車,便是由UGL設計,另外UGL亦為港鐵觀塘線提供全新維修程序。

梁振英與澳洲企業UGL的協議,DTZ管理層是否知情,出現羅生門。Fairfax Media報道指出,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及後來的管理人安永,均稱對梁振英與UGL的協議不知情;惟UGL回答Fairfax Media記者時聲稱,DTZ的董事局代表和管理層得悉並參與該協議討論。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若證實當時DTZ不知道梁與UGL的協議,梁振英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之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稱,如報導屬實,安永可向梁振英民事索償。

出售DTZ業務事件,梁振英是關鍵人物,報導指梁收取顧問費用一事上,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不知情。不過,收購DTZ的UGL答覆澳洲傳媒查詢DTZ董事是否獲知會及同意交易安排時,稱「我們不能替當時所有DTZ控股董事回答,無論如何,DTZ控股的董事局代表、管理層、財務人員及顧問,也全部參與其中並知悉這些討論」。

大律師兼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解釋,防賄條例第9條列明代理人未得上級同意,不得因業務相關事宜而收取利益,即董事因業務而收取利益,須獲董事局同意。根據法例,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簡易程序定罪則可監禁3年及罰款10萬元。

根據報導,UGL稱給予梁振英的400萬鎊,是從收購DTZ的買價中扣除,價值相等交易金額5%。

有資深會計界人士說,由於梁振英收受的利益由DTZ買價中扣除,會對公司債權人及股東造成損失,故董事局或公司管理人一定要知情。他和湯家驊均指出,若董事在公司不知情下收受買家利益,便違反了誠信責任(fiduciary duty),公司及管理人可向該董事民事索償。

郭榮鏗說,UGL給予梁振英400萬英鎊的其中一項協議,是要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梁振英亦在2011年11月8日董事局內投票支持該收購,雖然該信在12月2日發出,但有理由懷疑梁振英是在與UGL有協議下支持收購。他又指雖然DTZ控股公司是英國公司,但其在香港有分公司,當時梁振英是香港分公司的主席,故也受防賄條例規管。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官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但該法例並不能規管特首行為;而向特首提供利益,亦不受防賄條例第8條規管。但特首亦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涵蓋,據終審法院案例,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或與公職有關情況下,故意做出失當行為,或故意疏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又沒有合理解釋,便有可能罪成。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公職人員如干犯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而若特首涉貪,廉署完成調查會將報告提交律政司處理。

公民黨郭榮鏗說,若報道指控屬實,則梁或違反多項法例和行政規定,因此要求梁振英必須立即作更詳盡及全面的交代。

工聯會黃國健說,事件在梁振英上任前發生,而資料較複雜,他未太清楚事件,難以評論。不過,黃認為梁振英有責任向公眾解釋清楚,2012年上任特首後,是否仍有向私人公司提供顧問服務及收費,若仍有提供服務,必須提出合理解釋,否則市民會質疑梁有做兼職工作。

前特首曾蔭權涉接受款待風波後,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防止潛在利益衝突報告中,曾建議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規管,包括成立獨立委員會處理特首的接受禮物申請、制訂指引等。但特首梁振英在報告發表後逾兩年、在今年5月,仍稱立法「必須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通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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