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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19
2.發生緣由:因本公司前任執行長陸泰陽將健統有限公司(下稱「
健統公司」)發行之票據、經啟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荃公
司」)背書,票據金額新台幣(下同)86,520,815元之支票一紙
轉讓予本公司,經本公司提示後遭退票。嗣後經三方於103年6月
4日在法院達成調解,其中健統公司、啟荃公司願對本公司連帶
給付75,662,551元,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且雙方應各別開具
折讓單予對方收執。本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履行調解條件完畢。
3.因應措施:本公司嗣後再依法向健統公司、啟荃公司請求連帶給
付未償之金額與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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