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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得利: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程序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698號)逕以簡易判決(補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張雅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440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因個人之前所屬之鑫瑟、林紅、東林三家

購物店於99~100年間涉及當時陸客銀聯卡事件致遺漏登載陸客來台消費之銷售金額,

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規定將張董事長提起公訴。

4.處理過程:張雅琍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判決書所指稱係屬本公司張雅琍董事長之前個人產業所涉及違

反商業會計法,事件發生期間於民國99至100年。本次判決與寶得利公司無關,對本

公司業務財務運作不受影響,在此鄭重聲明。此外張雅琍董事長亦誠摯盼望能藉此事

件,提醒稅務主管相關單位瞭解因之前稅制不公致使當時無法據實登帳報稅之購物店

業者,至今仍尚未提供完善的解決及改善方法,深表遺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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