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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詳解2.6億單依據:快播堅稱“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8 08:22


每經記者 白亞靜 發自深圳

繼國家版權局對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播)的盜版行為處25萬元之后,深圳市政府也盯上了快播,擬處2.6億元。


昨日(6月17日)下午,關於快播公司的處聽證會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現場除聽證組、案件調查人員和快播外,還邀請了被侵權方騰訊、樂視和優酷等。

今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稽查大隊正式對快播侵權事件立案調查,並於5月20日下發《行政處聽證告知書》,在告知書下發3天后,快播方面提出聽證要求。

快播公司代理律師彭章鍵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之前國家版權局處25萬元時,快播方面並沒有提出異議,但這次處金額太大了,所以提出了聽證請求。

2.6億金為非法經營額3倍

據了解,快播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外界無從得知其經營狀況。然而,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卻給出了快播8671.6萬元非法經營額的數字,因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如何得出這筆金額,詢問了該局法務處處長曾堯東。

曾堯東表示,這筆金額是在摸清快播實施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事實后,就其所侵犯版權的市場價格,計算平均值而得。

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了這筆近9000萬元的非法經營額之后,該局依據《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擬對快播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款,即2.6億元。

《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顯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款”,因此記者又向曾堯東詢問處3倍款的原因。據其介紹,一是考慮其侵權情況,二是由於被國家版權局處后“拒不改正”,影響惡劣。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款”這一條是在2013年修訂《作權法實施條例》時新增的,所以這筆款所包含的時間跨度很重要,因為“法不溯及既往”。但曾堯東並未直接回答上述金時間跨度的問題,他表示,這一點將在處決定中體現。

據悉,聽證會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根據各方聽證意見開出處決定。

聽證會現場激烈

在昨日的聽證會現場,主要有三方進行辯論,居於聽證組右席的是快播的代理律師及其工作人員,居於左席的是本案的案件調查人員,而正對面則是騰訊、優酷和樂視等被侵權方。

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由於該案涉及到涉案影視作品權利人騰訊的採購和轉售協議,屬於商業秘密,因此依《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不予公開聽證。

雖然沒有旁聽聽證會,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聽證會后採訪三方獲悉,各方意見並不一致,分歧較大。據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聽證組工作人員透露,聽證會現場很激烈。

徐剛是騰訊的代理律師,據他介紹,騰訊認為快播侵權主要有三點,一是提供大量連結,二是提供深度連結,三是提供內容和編輯。在他看來,被侵權方提供的證據充足、有力、事實清楚,快播公司根本無法反駁。而記者在現場看到,在徐剛的聽證桌上堆兩摞約20公分厚的“材料”。

面對被侵權方的證據以及政府方面提出的2.6億元款,彭章鍵堅持認為快播沒有侵權,不應被開出巨額款。針對騰訊方面提出的證據,彭章鍵向記者表示,快播不是內容提供者,它只提供連結,這不能明侵權。

據記者了解,彭章鍵這一法,即網絡服務提供商諸如百度等只提供連結的公司最常用的 “避風港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要被侵權方告知快播的連結存在侵權后,快播能及時刪除,則快播方面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一原則在聽證會上的反駁效果如何令人質疑,因為早在今年4月,深圳南山法院在審理樂視訴快播的侵權案時,就在“紅旗原則”下認定 “快播所主辦的網站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其針對性跳轉至涉案搜索網站的行為,為涉案網站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及幫助”,因此判定快播侵權事實成立。

在業內,“紅旗原則”被普遍用於限制“避風港原則”濫用,其規定只要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連結中有明顯的侵權,則可被判定為侵權方。

針對2.6億元的處金額,彭章鍵認為,首先之前國家版權局已經了25萬元,此次再則有“一事兩”的嫌疑,其次無法確定非法經營額的不能這麼多,只能幾十萬,更何況快播沒有從中獲利。

就“一事兩”這一質疑,曾堯東向記者表示,處的是同一性質但不同的侵權行為,並不屬於“一事兩”。

曾堯東還表示,之所以這麼多,就是希望能警示潛在或已有侵權行為的侵權者,侵權的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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