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鋪天蓋地 慎防濫用侵犯隱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05 14:22
全台灣14萬2千支路口「監視器」是警方辦案的重要利器,但是如此綿密的天羅地網,一旦遭到濫用,侵犯民眾生活隱私的傷害甚大。警政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都訂有自治法規,規範監視影像的調閱、以及檔案保存期限等,在打擊犯罪之時,必須兼顧保障人權。(林憲源報導)
鋪天蓋地的「監視器」網路監視犯罪,也帶來監視民眾隱私的疑慮。全台灣由警方建置的監視器14萬2千支,密度最高的是在高雄,一共有2萬1千支監視器,高雄市警局設有「錄影監視系統傳輸中心」,警察局隨時可以掌握每個行政區每個路口的即時影像,很多犯罪就是透過監視影像追蹤,逮到嫌犯。
高雄市警局犯罪預防科林松木專員說明,高市各路口的即時監視影像在各派出所都可以看到,派出所受理報案後,依需要調閱監視影像,如果需要下載監視影像必須經由派出所主管同意,同時會留下電磁紀錄,警察局隨時查核,防止資料濫用。林松木表示,監視影像如果遭到濫用,當事人員警可能觸犯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等,必須面對刑責。
對於監視影像可能濫用的疑慮,各縣市政府在民國一百年都已經訂定自治法規,規範包括公共場所監視系統管理權責、申請調閱程序、以及檔案保存期限等,目的在讓打擊犯罪的利器,不會成為侵犯隱私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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