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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9/15
2.減資基準日:103/08/11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1.本公司業經103年7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975號函核准在
案。「現金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9月9日
證櫃審字第1030024474號函核准在案。
2.本次減少資本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60,000,000股,每股面額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90,0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9,000,000股,為優化資
本結構、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擬將閒置資金退還股東。
發新股共計51,000,000股。
(4)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
例計算,每壹仟股減除150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
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
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
件捨去) ,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面額承購之。
3.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基準日: 民國103年8月11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 民國103年10月2日。
(3)最後過戶日: 民國103年10月6日。
(4)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3日至民國103年10月16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7日至民國103年10月16日。
(6)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 民國103年10月11日。
(7)新股票開始興櫃買賣日期: 民國103年10月17日。
(8)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3年10月17日。
(9)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
票相同。
(10)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4.換領新股票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其儘速辦理過戶)
,請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含)前將持有之股票舊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民國
103年10月17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
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0號11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務代
理部,電話:(02)2382-6789。
5.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畫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另行公告
並於開始日分函通知股東。
6.本案有關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
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需調整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換股
作業計畫書」相關時程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7.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3/10/11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3/10/17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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