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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糧食管理法》修正 進口米國產米禁混合銷售違者重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31 10:03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國內多次發生知名糧商以低價進口米,混充台灣米後欺瞞消費者高價販售,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令禁止國產米、進口米混合銷售,並提高罰鍰為10萬元到1500萬元。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糧商在購進、售出糧食時,進口與國產糧食應分開記錄,一定規模的輸入或加工業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相關資料必須保存2年,以利回溯追蹤,違者可處3萬元到15萬元罰鍰。

修正後的條文也明定禁止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米銷售,並將罰鍰由現行的3萬元到15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1500萬元,最高罰鍰調高100倍。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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