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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院三讀/《菸酒管理法》修正 酒廣告應標示禁酒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31 10:00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酒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且不可標示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

為避免藉網路以酒易物,無法辨識當事人年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酒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酒販賣業者,應在零售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

行政院表示,新修條文明確定義私菸、私酒、劣菸、劣酒,並增列酒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或孕婦身心健康、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電視、廣播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法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產製劣菸、劣酒含對人體健康重大危害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比現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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