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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醫藥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2367、2368及2369號
2.事實發生日:103/05/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
限公司接獲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其客
戶成都普什醫藥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
其產品未達要求標準,因此向本公司請求返還貨款並加計利
息共5,301,527.40元,另併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共人民幣
2,266,140元。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管理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委任律師尋求
專業意見,且公司已積極研商並尋求所有可能之方案,以維
護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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