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造成災損 財部:30天內可申請稅捐減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23 12:11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連日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包括綜所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貨物稅、菸酒稅及牌照稅等,請儘速在30天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在 所得稅部分,財政部說明,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就可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在營業稅部分,財政部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方面,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至於菸酒稅,財政部指出,受災的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以利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在房屋稅,財政部表示,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在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至於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在使用牌照稅部分,財政部說,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在娛樂稅方面,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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