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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通過 金融業者不得以以拒徵信當拒申貸唯一理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20 14:13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銀行、金融業者不得以消費者拒絕讓銀行從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當成唯一理由,拒絕消費者申請貸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時,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能只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金融服務業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信用資料,就成為不同意授信的唯一理由。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具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適用的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的一致規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時,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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