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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科技: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財務長等三人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無罪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

金上訴字第4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5/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原於

98年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起訴,後經桃園

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9日以證據不足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又提起上訴,再經臺

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22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桃園地方法院之無罪判決。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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