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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之業務準人監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30 08:47


格上理財導讀: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業務準入主要是指為落實"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的監管政策,促進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公司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政策和行政許可有關程式,通過對信托公司申請開展相關業務進行資格審批,確保信托公司各項業務審慎開展的監管措施。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業務準入主要是指為落實"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的監管政策,促進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公司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政策和行政許可有關程式,通過對信托公司申請開展相關業務進行資格審批,確保信托公司各項業務審慎開展的監管措施。


需要單獨審批的業務準入事項及基本原則

業務準入是針對業務本身創新性強、對開展業務的機構自身有特定要求;對信托行業發展影響較大的業務采取的準入措施。目前,需要單獨審批的信托業務主要包括特定目的信托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股指期貨、年金信托、公益信托等。

業務創新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發展的動力。信托公司的創新業務監管將在中國銀監會創新業務監管總體原則一規範與發展並重,培育與防險並舉的基石上,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創新業務的風險,另一方面支援鼓勵信托公司開展金,監管部門在受理業務準入事項時,把握的基本原則如下。

對於申請開展創新業務的信托公司,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擬開展業務的公司本身具備防范和抵御創新業務風險的能力。業務新的過程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有探索就可能有失敗。開展創新業務的信,公司必須能夠防范和抵御創新業務帶來的風險。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防范和抵御風險的肓力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衡量。一是公司應具備能抵御風險的資金實力,二是要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三是具備業需要的風險分析技術和風險控制系統,四是過去經營業績和監管記錄良好,管評級達到監管要求,五是其他能證明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能夠有效地防范抵御創新業務風險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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