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滬港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9 21:27
據上交所網站訊息,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為全文: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制定依據】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規則適用】投資者、本所會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的相關規定。
【自律管理】本所對滬港通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節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並取得交易業務單元。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享有本所會員的權利。
【申請檔案】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應當commit下列檔案:
申請書;
中國證監會相關批準檔案;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章程;
滬股通業務規則、技術安排;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技術系統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說明;
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準;
本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基本職責】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受聯交所參與者的委派,將投資者委派聯交所參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對聯交所參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風險管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
【制定聯交所參與者準入標準】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及其他條件,並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與聯交所參與者簽訂合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訂滬股通業務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場服務】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滬股通業務相關法律規定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和標準等資訊,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配合本所監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投資風險,督促聯交所參與者及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報告義務之一:申報事項變更】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細則第五條向本所commit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3個交易日內向本所commit更新材料。
【報告義務之二:發生重大事件】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應對措施。
【資料保存】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二節滬股通股票
【試點股票范圍】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幣報價、買賣的股票(即B股)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本所可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股票調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入滬股通股票,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證180指數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調整的,新納入的成份股在調整生效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二)上證180指數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在被撤銷風險警示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聯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同時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股票調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出滬股通股票,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分股調整,被調出的股票不屬於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調整生效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聯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屬於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三)滬股通股票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的,在其被實施風險警示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NT:PAGE=$] 【股票名單公布】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聯交所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及其調整情況。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交易幣種】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交易日、交易時間】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交易方式】滬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競價交易方式,暫不支援大宗交易。
【訂單類型】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價委派,暫不支援市價委派。
【買入限制】依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的,滬港通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該股票,但可以賣出。
【禁止融資融券】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不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
【禁止“裸賣空”】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股票買賣委派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股票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股票的委派。
【禁止“暗盤交易”】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
【交易公開資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受委派買賣滬股通股票,證券交易公開資訊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交易費、稅】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並按照內地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第四節 額度控制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責任】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每日額度和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當日額度余額計算】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單申報+賣單成交+買單申報撤銷及被拒+買單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當日停止接受申報】當日額度余額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停止接受當日后續的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計算】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示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已成交的買盤總金額+已成交的賣盤總金額。
【達到總額度時停止買單申報及后續恢復】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接受買單申報。
第五節持股比例限制
【基本要求】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資訊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倉要求參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配合本所監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與滬股通投資者約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聯交所參與者可以拒絕提供服務,聯交所參與者可以實施平倉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股份合並計算】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時,應當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合並計算,並遵守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
【針對單個投資者的平倉】當日交易結束后, 單個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對超過限制的部分予以平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針對所有投資者的平倉】當日交易結束后,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后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聯交所交易參與者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對超過限制的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投資者在5個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可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節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參與條件】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及其他條件。
【簽訂合同】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的,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業務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客戶交易行為管理】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參照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配合本所監管】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協議終止港股通業務】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業務,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單方終止港股通業務】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會員約定發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終止港股通業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內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所、聯交所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港股通股票
【試點股票范圍】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聯交所可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股票調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納入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股票不屬於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調整生效后調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聯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股票調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調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股票不屬於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后調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屬於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調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聯交所上市的H股調出港股通股票。
[NT:PAGE=$] 【股票名單公布】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及其調整情況。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證券賬戶】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上海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已有上海證券賬戶(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的,使用現有賬戶。
【交易幣種】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幣報價,
以人民幣交收。
【交易日、交易時間】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休市時間,按照聯交所的交易時間、休市時間執行。其中,每個交易日的9:00至9:30為開市前時段,9:30至12:00為上午持續交易時段、13:00至16:00為下午持續交易時段。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股票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時間並向市場公布。
【交易方式】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限於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
【訂單類型】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競價限價盤委派或者增強限價盤委派。
【被調出股票的買入限制】依據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調整之日起,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該股票,但可以賣出。
【回轉交易】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指定交易】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參照本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禁止融資融券】會員不得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賣空”】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股票買賣委派,應當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人民幣資金或股票。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資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委派。
【禁止“暗盤交易”】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
【訂單更改】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申報數量。
【交易申報與成交回報】會員接受客戶的港股通股票買賣委派后,應當委派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commit申報指令。
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聯交所發送給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送給會員,會員發送給客戶。
【交易、交收責任】對已經達成的交易,會員和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承認交易結果,並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
【停市處理】聯交所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交易資訊發布】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資訊,由聯交所發布。
【記錄保管】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派和申報記錄。
【傭金、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規定向其委派的會員交納傭金。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權益證券處理】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港股通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轉換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第四節額度控制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責任】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每日額度和總額度的使用進行監控,於每日交易結束后在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當日額度余額計算】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單申報+賣單成交+買單申報撤銷及被拒+買單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當日停止接受申報】當日額度余額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停止接受當日后續的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計算】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示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已成交的買盤總金額+已成交的賣盤總金額。
【達到總額度時停止買單申報及后續恢復】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買單申報,但仍然可以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接受買單申報。
第五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個人投資者準入條件】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匯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通過本所會員測試;
(三)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準入條件的調整】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條件。
【對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會員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制度】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準、程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財務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等方面。
【會員的投資者教育義務】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簽訂合同、風險揭示書】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的客戶簽訂委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派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風險,並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書。
[NT:PAGE=$] 第四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本所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及公告】發生本所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滬股通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對相關滬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對本所市場臨時停市並予以公告。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並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停市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的原因消失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相關滬股通股票交易、本所市場交易並予以公告,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恢復港股通服務並予以公告。
【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及公告】發生聯交所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聯交所決定對聯交所市場臨時停市及后續恢復交易的,本所將在接到聯交所通知后對其臨時停市及后續恢復交易的公告予以轉發。
發生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滬股通股票交易不能進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決定暫停提供滬股通服務並予以公告。
【責任豁免】因港股通、滬股通交易異常情況,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停牌、停市、暫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務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跨境監察合作】本所與聯交所通過跨境監管合作加強對滬港通股票交易的監督管理。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本所對滬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提醒和報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聯交所參與者發現投資者的滬股通股票交易活動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應當予以提醒,並可以拒絕接受其委派。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並將獲悉的情況及時報告本所。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調查措施】滬股通股票交易出現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采取相關監管措施,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本所還可提請聯交所對相關聯交所參與者采取適當的調查措施。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滬股通股票交易中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提請聯交所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滬股通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限未平倉的處理】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有權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滬股通投資者違反持股比例的處分】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持股比例限制、資訊披露、持股比例超限的平倉要求或者本細則其他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的處分措施和恢復】滬股通出現異常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本所市場秩序的,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暫停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權限。
異常交易行為影響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權限。
【港股通交易不得違反本細則及不得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港股通投資者、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違反本細則,不得從事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提醒和報告】本所會員發現投資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市場失當行為,應當予以提醒,並可以拒絕接受其委派。會員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本所報告。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調查措施】應聯交所提請或在本所認為必要時,本所可以對會員及其客戶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現的市場失當行為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客戶提供相關資料,並可向聯交所提供相關資訊。
【港股通市場失當行為的自律監管措施】本所會員及其客戶在港股通股票交易出現聯交所認定的情節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本所應聯交所提請,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並可視情況要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港股通業務服務。
【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檢查】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對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違規處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違反本細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予以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對本所會員的違規處分】本所會員違反本細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予以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暫停滬港通股票交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或者監管機構的要求,本所可以暫停全部或者部分滬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 附則
【定義】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滬港通:指本所和聯交所允許兩地投資者委派本所會員或聯交所參與者,通過兩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並取得對方交易所交易參與人(參與者)資格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本所會員、聯交所參與者的自營業務參與滬港通交易,可直接委派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二)滬股通:指投資者委派聯交所交參與者,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本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本所上市股票。
(三)港股通:指投資者委派本所會員,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四)滬股通股票:指投資者可以通過滬股通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五)港股通股票:指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六)滬股通投資者:指在委派聯交所參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滬股通股票的投資者。
(七)港股通投資者:指委派本所會員通過港股通買賣港股通股票的投資者。
(八)本所會員:指取得本所普通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九)聯交所參與者:指符合聯交所《交易所規則》定義的交易所參與者。
(十)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內注冊、其股票同時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的公司。
(十一)競價限價盤:指適用於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的可以指定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十二)增強限價盤:指適用於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的可以指定或更優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監管】滬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披露,由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負責監管,適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滬股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查詢】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可以通過本所網站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資訊披露媒體,查詢滬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
【港股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查詢】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可以通過聯交所“披露易”網站和相關發行人網站,查詢港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
【生效程式】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解釋權】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生效日期】本細則自二〇一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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