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深化投資改革意見:開放六大服務領域(全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21 15:53
3月21日,上海市政府印發《關於本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要進一步開放社會投資領域,系統性、全流程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同時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據介紹,目前上海市有關部門正抓緊修訂《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和《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今後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版面、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
意見中還表示,上海將進一步開放社會投資領域,包括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開放,表現在:加快擴大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的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資訊通信服務除外),進一步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還將加快完善特許經營管理制度,清理和消除各類隱性壁壘。進一步明確實施特許經營的行業領域,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設定。
在探索政府職能轉變方面,意見中明確,上海加大對重點區域簡政放權的力度,其中,除了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探索投資管理制度創新,上海還將加大向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張江、臨港等重點區域的授權力度,建立綜合審批服務模式,實現“區內事、區內辦”。
全文如下:
關於本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就本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設定中的決定性作用。系統性、全流程改革企業投資管理,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創新投資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強監管。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為本市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更加有效的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1.簡政放權,激發活力。切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范圍。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一步開放社會投資領域,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增強發展動力。
2.加強統籌,重在監管。堅持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加強職能轉變與投資體制改革的統籌,加強整體設計與相關配套改革的聯動。完善資訊系統,構建協同監管體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諾、事后懲戒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3.積極穩妥,注重實效。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對明確取消、下放的事項,堅決取消,徹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輕。對取消、下放的事項,加強跟蹤和指導,防止在過渡期出現管理真空。
4.加強服務,營造環境。建立健全與投資相關的管理制度,規範各類主體的投資行為,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5.點面結合,重點突破。在深化全市投資體制改革的同時,在重點區域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實現“區內事、區內辦”。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探索投資管理制度創新。[NT:PAGE=$]
二、全面深化企業投資體制改革
(三)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范圍。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抓緊修訂《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進一步縮小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范圍。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版面、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同時,抓緊修訂《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
(四)進一步下放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權限。按照“不影響全市面上宏觀戰略版面、不影響全市資源設定、不影響相鄰區縣發展穩定”的原則,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區縣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項交由區縣管理。對城市基礎設施、環境設施、社會事業、能源建設等領域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權限,進一步優化市與區縣分工。
(五)完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簡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探索在部分行業試行《土地中標通知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項目備案手續同步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備案類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六)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格式化試點。在部分領域開展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格式化試點,以此帶動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的整體優化。
三、改革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方式
(七)加快推進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改革。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制訂出臺自貿試驗區2014年版負面清單。根據國家外商投資管理改革方案,對外商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
(八)推進境外投資管理改革。抓緊落實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改革方案,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
四、創新投資管理方式
(九)明確界定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內涵。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審批制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三個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且列入核准目錄的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核准制,項目核准機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版面、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核准企業的投資項目,企業僅需向項目核准機關commit項目申請報告。對大多數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項目備案機關主要從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進行備案審查,企業只需填寫《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十)推進審批事項標準化、資訊化、透明化。全面推進投資審批標準化建設。加快推進固定資產投資資訊系統二期建設,在統一平臺上實現項目審批過程中投資、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資訊的實時采集、檢索與共用。投資主體、監管部門可以在平臺上實現動態、實時查詢審批進展情況。
(十一)進一步精簡和規範評估評審。優化精簡產業項目開工前的評估評審事項,對投資項目評估評審事項,實施標準管理、分類管理和目錄管理,並提高評估評審效率。對確需保留的評估評審事項,實施分類評估評審、區域評估評審、同步評估評審。
(十二)廣泛推行告知承諾制度。擴大告知承諾在行政審批中的實施范圍和內涵,引入第三方擔保,推行自行聲明和自行管制制度,實施契約化管理。建立對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監管制度。全面落實上海市產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優化方案,在土地取得和立項、開工許可等相關審批環節實施告知承諾制。
(十三)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建立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常態工作機制。清理和減少不合理前置審批要件。探索對符合市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不需要規劃、土地、環保部門出具前置意見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審批項目建議書。[NT:PAGE=$]
五、加快推進投資管理全流程改革
(十四)改進節能審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節能評估和審查目錄管理制度。對綠化、市政道路、輸水管網、可再生能源、輸配電網和住宅類等低能耗項目或者部分零能耗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節能評估和審查。對部分投資項目,簡化節能評估和審查。對部分高耗能行業項目,進一步強化和集中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進一步完善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五)簡化項目規劃報批和用地審批手續。合理劃分市區縣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權限。對有控詳規劃覆蓋、用地邊界明確的項目,可同時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規劃審核的內容,細化技術標準,完善網上報批和審批公示制度。改革用地預審操作辦法,簡化用地報批手續,完善用地標準體系。在供地環節加強對產業準入的把關,優化完善土地供應和規劃條件核定。
(十六)優化環評制度。實行環評項目目錄管理制度,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部分產業類、服務業類項目,不再審批環評。探索將部分環評審批權限下放至相關園區管委會和街道、鄉鎮。探索環評登記表備案管理。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對已完成規劃環評審批區域的建設項目,簡化環評手續。
(十七)改革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簡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期限。進一步深化改革初步設計制度,探索取消總體設計檔案征詢,簡化評估評審。對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與法律法規中的有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規定不抵觸的情況下,不再納入招投標范圍。細化並發布全面、明晰的各類建設技術標準。深化改革審圖制度,擴大建設單位選擇審圖公司的自主權,嚴格審圖機構的考核和清出機制。
六、加快推進政府投資管理改革
(十八)加強規範政府投資決策和審批行為。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進一步完善投資決策規則和程式,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十九)進一步推進管理重心下移。研究制訂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除專門規定之外,凡不涉及市級政府資金投資的項目以及區縣政府自主投資、自主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下放給區縣政府審批。市級部門做好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二十)強化對政府資金規範管理和統籌。在堅持“依據規劃審批項目、依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建設資金”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對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資收益等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統籌。拓寬政府性項目融資渠道,建立市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資金平衡機制。
(二十一)優化對投資項目的補助和貼息管理方式。探索對市級政府投資補貼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市級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不再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通過下達計劃方式一並完成補助資金的審核和安排。
七、進一步開放社會投資領域
(二十二)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開放。加快擴大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的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資訊通信服務除外),進一步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
(二十三)加快完善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清理和消除各類隱性壁壘。進一步明確實施特許經營的行業領域,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設定。建立和完善特許經營企業成本規制、成本公開等制度。
(二十四)著力優化鼓勵社會投資的政策環境。落實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開展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9號)的情況評估,梳理瓶頸問題,形成促進社會投資的具體措施。[NT:PAGE=$]
八、進一步加大重點區域的改革力度
(二十五)加大對重點區域簡政放權的力度。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探索投資管理制度創新。加大向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張江、臨港等重點區域的授權力度,建立綜合審批服務模式,實現“區內事、區內辦”。
(二十六)對浦東新區和部分郊區縣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作用,加大向部分既有新城又有大產業基地、條件比較成熟的郊區縣的放權力度。
九、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十七)加快形成綜合監管體系。以自貿試驗區建設為突破口,建立安全審查機制、反壟斷審查機制、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體系、綜合執法體系和部門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諾、事后懲戒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對政府投資在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竣工、審計等各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建立完善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投資主體、各類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投資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公開披露。加強資訊共用與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構建跨部門協調監管體系。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保障,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二十八)進一步完善投資管理制度。開展投資立法前期研究,做好本市政府投資條例研究制訂工作。抓緊開展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等檔案的修訂工作。研究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代建制、責任追究等配套辦法。
(二十九)著力完善投資調控方式。強化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對投資審批事項的指導和約束,健全對投資的調控和管理。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產能過剩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加強對軟投入的統計分析,更加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
(三十)充分發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作用。建立健全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的投資(財務)監理制度,完善重大項目稽查、審計工作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制度。加快推進具有專業審查職能的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目錄清單,引入競爭機制。增強評估咨詢業開放度。積極發揮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並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全域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區縣、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盡快啟動相關工作,逐項推進落實。市發展改革委、市審改辦要抓緊形成工作任務清單,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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